江苏经济报:减税新政拉升苏企创新投入

08.12.2015  19:08

减税新政拉升苏企创新投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礼包”来了

  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是一项直接有效、针对性极强的减税政策,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10月21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进一步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新政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据初步预测,江苏省将有近6000户企业获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将超过250亿元。

  为有效落实政策,江苏国税认真听取了企业意见及建议,在苏州调研了辖区内10余户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受访企业普遍对国家推出税收政策大礼包表示热烈欢迎,创新投入信心倍增。

7年累计减免774亿元

  据江苏省国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数据显示,2014年全省享受研发费加计扣除税收优惠的企业有5770户,加计扣除金额203亿元,按照25%的法定税率直接换算成减免所得税额为51亿元。从2008年到2014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户数从1032户增加到5770户,减免金额从33亿元增长到203亿元,累计有22780  户次减免774亿元,户均减免339万元,减免金额年均增幅超过30%。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已成为企业所得税减免的一个重要优惠项目,此次国家再发优惠“礼包”有利于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力。

  以贝原合金(苏州)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4年有  4  个项目的研发费用享受了加计扣除优惠,加计扣除金额累计达  264.42  万元。“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为企业的研发资金来源提供了有力的后盾,对激发企业科技创新动力有很大好处。”该公司财务负责人透露,通过技术创新,公司开展了应用领域的自主研发,现已拥有有效授权专利  13  件、高新技术产品  2  件。

  “分行业看,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主要集中在制造业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这项优惠有力地支持了我省制造业升级和信息技术产业发展,符合以《中国制造2025》为标志的制造业升级战略和以‘互联网+’引领的信息产业与传统产业融合战略。”省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说。

取消领域限制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2008年开始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中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除了当期的费用可以据实扣除之外,还可以加计扣除50%,即按照150%的比例实行扣除。同世界其他国家相比较,这个比例已经较高,在过去几年对企业的研发活动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

  相关业内人士坦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要求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必须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不利于鼓励更多企业研究开发前沿技术,也使一些新兴业态受领域所限不能享受税收优惠。这次政策取消了研发活动的领域限制,调整参照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采取负面清单方式列举了七项不属于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活动,除此之外的研发活动均纳入优惠范围。

  据了解,此次新增还扩大了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的费用范围。在原来允许扣除费用的范围基础上,又将外聘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以及与研发直接相关的差旅费、会议费等,也纳入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范围。吴江市鼎盛丝绸有限公司生产的宋锦成为2014年北京APEC会议期间各经济体领导人特色中式服装的主要面料。该公司法人代表吴建华表示,这几年,公司每年投入大量人力财力进行丝绸传统工艺技术研发,并尝到了甜头。但公司由于地处乡镇,无法长期留住高层次研发人员,外聘研发人员或聘用专家顾问成为企业的首选,每年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就达到300万元左右。“对于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及专家咨询费可加计扣除的新政策,可以实实在在减轻企业这方面的压力,每年可多享受近40万元的税收优惠!”

手续更加简化

  记者采访获悉,原来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时,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实务中好多企业反映因涉及商业秘密等原因,受托方一般不太愿意提供研发费用明细,即使提供了也难以考量其真实性及合理性,因受托方的原因导致委托方不能加计扣除。本次政策调整对企业委托研发的情形,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由委托方加计扣除,除另有规定外,委托方加计扣除时不再需要受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同时,简化了对研发费用的归集和核算管理,这次政策调整,只要求是在现有会计科目基础上,按照研发科目设置辅助账,企业核算管理更为简化。

  此外,新政明确企业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可以追溯享受政策,追溯期限最长3年。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简化为事后备案管理,有关的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不需要报送税务机关。如果对研发项目有异议,税务机关直接跟科技部门协商,由科技部门提供鉴定,而不需要企业在税务和科技两个部门间多头跑,使纳税人享受优惠更便捷、更直接、效率更高。强胜精密机械(苏州)有限公司财务总监王明新表示,此次政策还有一项是事前核准变为事后备案管理,以前对企业准备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报批资料时间要求较为严格,必须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备案。新政实施后,企业在报备时间上更为宽松,办事效率进一步提升,企业端压力大大减轻。(通讯员 苏国穗 江苏经济报记者 朱梦笛)

  《江苏经济报》2015年12月8日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