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创设环境损害赔偿专项资金

09.09.2015  17:27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深入贯彻十八大精神,落实“污染者全面承担责任、受害者获得足额赔偿、生态环境依法得到保护”的环境保护新目标,全国各地均在探索实践环境污染损害赔偿,但由于我国尚没有完善的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损害赔偿、环境修复及其资金保障等法律制度,相关实践亟待政策破题。

  浙江省绍兴市日前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地方在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浙江省绍兴市作为全国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试点单位,以建立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保障制度为突破口,日前出台了《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推进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据了解,这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地方在环境损害赔偿金管理制度上的重大突破。

  绍兴市环保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办法》有3个特点。

  设计多渠道的资金来源

  一是设计多渠道的资金来源,为环境损害赔偿及修复提供资金保障。《办法》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

  首先,规定资金主要来源于“污染者”,环境违法企事业单位(个人)对公共环境造成损害必须缴纳赔偿金,被追缴的赔偿金全额缴入绍兴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专户。

  其次,人民法院判决无特定受益人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企事业单位(个人)自愿定向捐赠均划入专户。

  第三,上级部门以及市财政为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提供的资金。

  明确资金使用范围

  二是明确资金使用范围,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损害修复以及社会化救济。

  《办法》规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对生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为追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开展的鉴定评估产生的合理费用等情况均可以申请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办法》明确,当环境违法的企事业单位(个人)无财产可执行或无法找到违法者或案件审结6个月后,违法者的资产因故仍不能执行时,其对环境造成的损害所需的应急处置费用以及修复费用也可以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中列支。

  严格资金管理程序

  三是严格资金管理程序。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的申请、使用程序,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办法》规定,申请使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需要委托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开展鉴定评估的,应委托有相关资质的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进行鉴定评估;使用赔偿金的单位,应当书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合同、协议、资金使用进度及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等资料,经市环保局审核或汇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拨付资金。

  《办法》同时规定了资金监督考核要求。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工程进展、资金使用中期、终期情况及其绩效,并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对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虚报、骗取或冒领赔偿金或挤占、截留、挪用赔偿金的,都将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了解,《办法》的出台将为绍兴市全面追究污染者的环境责任,对环境损害启动及时有效的社会救济提供强有力的政策保障。(中国环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