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头文件”须过合法性审查关

15.08.2015  03:45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围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就进一步加大全省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力度提出了要求。
  针对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合法性审查虚化弱化、少数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等突出问题,省政府在今年的1号文中专门对完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等进行了部署,并在省政府法制办增设了备案审查处,全面推进该项工作深入开展、取得实效。8月上旬,由省政府法制办代拟、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健全机制,完善制度,着力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做深做细做实,从源头提升制度建设质量、防范法律风险。
  该《通知》以强化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为突破口,明确规定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主体、程序、时限、形式、内容、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其突出特点有:一是普遍审查。明确要求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所有规范性文件草案必须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凡未经审查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决策。二是全面审查。不仅审查文件的制定权限、制定依据和具体内容是否合法,而且审查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合规;既审查文件的合法性,又审查其必要性、可行性。三是分级审查。明确各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政府部门在规范性文件起草过程中,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可就其中某些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建议。四是透明审查。坚持“开门制规”,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积极拓展参与渠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五是规范审查。建立完善规范性文件审查专家库,依托政府法律顾问或邀请相关专家参与,不断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的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