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十字会法修订 拟增加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

28.06.2016  11:11

今日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召开第二十一次会议。会议上,全国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陇德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修订草案)》的说明。红十字会法在颁布后的第23年,迎来第一次大修。

增加规定了团体会员、志愿服务工作等内容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国际人道法条约,将“维护人的尊严”增加为中国红十字运动的主要宗旨之一。红十字会会员是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红十字志愿者是开展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内容。据此,修订草案结合近年来红十字会有关工作实践,增加规定了团体会员、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内容,以鼓励会员、志愿者参与红十字工作和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明确红十字会章程法律地位

红十字会章程是红十字会依法制定的工作规范,对其法律地位应当予以明确。因此,修订草案新增一款规定,明确“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同时,增加这款规定,也有利于通过章程进一步细化本法中的一些原则性规定。

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志愿服务

法定职责是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依据和基础。修订草案对红十字会主要职责作了进一步的梳理和规范。在维持现行法律规定的七项基本职责的基础上,对个别的职责包括文字表述作了调整、补充和完善。如,考虑到红十字运动起源于战场救护,并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发挥着独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根据国际红十字组织的建议,将“战争、武装冲突”等情形列在了法定职责中;同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增加了“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等内容。

增加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即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修订草案增加条款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同时,增加了“建立经费、物资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条款,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

禁止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为规范红十字标志、名称的保护和管理,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和强化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规则。同时,还作出禁止性规定,明确“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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