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紧急立法为疫情防控提供法治保障
2月8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 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我省在疫情防控的关键时刻专门作出法规性决定,为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形成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强大合力提供法律依据。
【实行疫情防控措施需充分听取群众合理化意见】
《决定》统筹兼顾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围绕疫情防控中的矛盾焦点进行制度设计,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职责的同时,进一步明确细化有关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中应当履行的义务,指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疫情信息。并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腊生说:“专门加了一个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疫情防控当中应当要坚持群众路线,要听取老百姓的合理化的建议,公众要参与进来,切切实实要把大家的、全社会的积极性调动起来。”
【对中小企业恢复生产明确给予扶持】
《决定》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针对江苏作为人口大省、制造业大省和教育大省的特点,围绕节后重点群体返程的疫情防控、重要物资保障供应、避免人员流动聚集等疫情防控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出针对性的规定。
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王腊生说:“对我们有的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要求明确要给予扶持。事实上我们省在这方面有的地方出台了大量的措施,那么这次法规当中统筹好防控和我们的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之间的关系,加大了统筹的力度。”
【隐瞒病情等将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针对疫情防控中出现的隐瞒病情、哄抬物价、传播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决定》规定,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相关部门应当将个人相关违法行为认定为失信行为,依法予以惩戒。(杨尔希 李泽灏 罗聪懿 吴刚)
编辑:顾名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