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工商、粮食部门建立粮食收购市场监管协作机制

10.08.2016  18:39

  为进一步加强粮食收购市场的事中事后监管,实现证照联动、信息共享、联动惩戒,我省工商、粮食部门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要求,建立起监管协作机制:


  一是开展资格审批前置改后置的对接。“先照后证”改革后,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先向工商部门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再到粮食部门申领《粮食收购许可证》。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环节做好信息“双告知”工作,在办理登记注册后,及时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并通过平台提醒等方式告知同级粮食部门及时接收。同级粮食部门及时下载需要审批的市场主体相关信息,主动做好行政指导,并将其纳入监管范围。粮食部门在审查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对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发放《粮食收购许可证》,并将粮食收购资格许可情况及时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反馈至工商部门。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协作。一方面推动监管信息共享。粮食、工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管辖或涉及其他部门的无证、无照从事粮食收购行为的,将信息推送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有权部门下载信息并查处后,将查处情况反馈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另一方面建立执法协作机制。各级粮食、工商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建立粮食流通监督检查联席会议制度,完善工作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和保障措施,强化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针对《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无照、无证收购等行为。在日常检查、夏粮秋粮收购检查等行动中,粮食、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日常监管。


  三是实施联动惩戒。以信用惩戒为载体,对粮食收购市场主体进行信用约束和联合惩戒。各级粮食、工商部门及时将登记、许可、监管、行政处罚信息以及监管“黑名单”上传至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工商部门统一归集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及时推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实现信用信息在各部门、企业、社会的交换和共享,实现多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机制和氛围,促进规范粮食流通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