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粮食收购后置许可后加强市场监管的思考

09.04.2015  11:13

2014年10月,国务院国发[2014]50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明确,县级以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由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即由“先证后照”改为“先照后证”。“先照后证”不仅关系到粮食收购许可的办理,也关系对许可者的后续监管。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审批、服务工作将随之发生改变,如何适应粮食收购资格认定后置审批的新变化、新要求,转变工作职能,创新服务方式,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营造宽松便捷的服务环境,这是我们必须思考的课题。

实行“先照后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营业执照时,在经营范围粮食收购栏后标注相应的提示,即: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以抄告函等形式,及时将经营范围中有粮食收购的工商登记情况告知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并提示领证者及时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粮食收购许可。

实施“先照后证”,只是调整了营业执照和许可项目审批的程序,没有从根本上减少许可审批项目,降低市场要求。按照“谁许可、谁监管”的原则,将会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带来后续的监管压力,一定程度上存有“宽进”容易,“严管”难的问题。同时,目前部门之间协同监管机制尚未建立,信息共享联动不足,配套改革措施不能及时跟进,导致市场主体后续监管难度加大,带来更多的执法风险、经营风险和经济风险。

为做好粮食收购后置审批新形势下的市场监管工作,保证改革措施的推进,建议从以下几方面入手抓好落实:

一、加强宣传,进一步营造依法管粮的氛围

国务院调整粮食收购许可证后置审批,从原来的先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批后,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改为目前办理营业执照后,从事粮食收购才需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对这一改革措施,必须通过各种媒介加强宣传,扩大社会的知晓率,让粮食经营者熟悉了解国家政策的变化,方便快捷地办理粮食收购、经营的各种证照。同时,也让广大粮食经营者知晓,此次改革措施只是调整审批流程,并没有放松对市场的管理要求,领取《粮食收购许可证》后,才可以正式展开粮食收购等经营活动,每个粮食经营者仍然必须严格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依法开展粮食经营。粮食行政管理人员要更新观念,提高认识,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市场管理的举措,优化服务,更好地方便企业、经营者从事粮食业务,让符合市场准入资格的社会各类主体入市收购,规范市场秩序,搞活粮食流通,服务农民增收,保障区域粮食安全。

二、转变方式,切实履行好市场监管职责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尽快适应这一新变化,按照后置审批的规定尽快调整,依法依规做好粮食收购许可的相关工作。后置审批即“先照后证”,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然要严格准入条件,认真审核,从源头上把控。同时,要服务申请者办理粮食收购许可,指导其完善申请材料,慎重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形式上应将粮食收购许可相关信息,包括准予或不予许可、准予或不予变更许可、以及注销许可等,以抄告函的形式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同时,还应在网上及时公示许可相关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针对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对象增多、责任和压力加大的新特点、新要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粮食收购许可后续监管要主动作为,投入相应的监管力量。一方面加强对已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者的后续核查,核查内容包括许可和购销活动情况;另一方面跟踪已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还尚未取得粮食收购许可者的情况,制止擅自收购行为,切实维护粮食收购市场秩序。对粮食收购市场监督检查,不仅仅是检查有无收购许可证,还要依法检查粮食购销活动,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可注销许可证。

工商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实行“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各执法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对扰乱粮食流通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借助联席会议平台,继续开展各类执法活动,把握粮食监管的各个环节,落实监管措施,注重粮食收购前和收购过程中市场督查,做到事前监管和事中执法相结合,从源头上控制、在过程中监督、在处罚中规范,确保全区粮食流通稳定有序。对群众关注、反应强烈的各类涉粮案件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

三、构建平台,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由于我区现有的信用信息建设仍不完善,信用法规制度和信用监管滞后,信用平台建设及信用信息收集、整理、查询、公示不科学、不统一、不规范,部门之间的信息平台不能对接,资源不能共享,信息不能互通,造成了改革的障碍,影响了改革措施的落实和后续监管整体功能效应的发挥。在前置审批改为后置审批,社会各界对企业信用信息的需求更加广泛,更加强烈。

下一步,在后续监管上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要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平台,融合共享促监管。按照国家、省、市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要求,将尽快构建集注册登记、监督管理和信用公示三大功能为一体的统一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平台,并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实现对“宽进”后的市场主体的长效管理。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工商、税务、银行、财政、食药监、质监、公安、经信委等部门,联合成立信用信息中心,由各部门及时上传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许可和监管信息,并将逐步引入司法、金融、电信等部门相关信息,为社会公众提供全方位、多角度的信息公示服务,使信用信息成为政府监管、执法和社会监督的重要手段。

二是引导社会树立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的观念。注重信息公示,强化信用约束,使信用成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要通过多种形式引导全社会重视信用,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原则,抵制违背市场竞争原则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强调信用监管、行为监管、综合执法、社会共治融为一体,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促进企业诚信经营、市场公平竞争。

三是要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治。充分发挥信息公示和信用约束在市场监管中的作用。运用法制化、市场化、社会化、信息化方式,研究制定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平台管理办法,增加企业登记、许可内容,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抽查和后续监管机制,明确信用信息公示途径,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将企业信用信息纳入财政资金补贴、政府采购、商标认定、重守企业、纳税先进、融资贷款等推荐评选活动,促进企业自律自治,实现社会共治,形成“一处被罚,处处受限”的局面。通过提高企业“失信成本”增强企业信用意识,促进企业自我管理,将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政府、企业和社会共治推进。(范有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