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20.08.2015  05:37

 

江苏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

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省局直属单位:

      根据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苏办发电[2015]50号)、《江苏省安委会关于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苏安〔2015〕33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为我省粮食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坚强保障,江苏省粮食局决定自2015年8月中旬到12月底,在全省粮食行业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对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指示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当前安全生产批示精神,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要求,全面深入、细致彻底地反复进行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深化“打非治违”和行业重点领域专项整治,依法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查安全隐患,堵塞监管漏洞,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抗战胜利70周年纪念活动和全省粮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检查范围

      这次大检查覆盖全省所有涉粮企业、所有涉粮生产经营场所、所有人员密集场所。无论国有、民营、外资,都统一纳入检查范围。

      三、检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经营必须管安全”原则,对国务院、省、国家粮食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规定贯彻落实情况;“打非治违”和专项整治是否取得实效;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的责任分工是否落实,是否做到监管工作的全覆盖。涉粮企业和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否落实到位;各类安全生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是否符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标准、制度的要求;依法依规组织生产经营建设,加强安全管理、标准化建设、科技支撑、教育培训、持证上岗、应急管理等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情况;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和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情况。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开展事故查处情况,重点检查责任追究是否严格依法,各类防范措施是否落到实处,相关安全标准、制度是否健全完善。

      (二)消防安全情况。粮食部门和企事业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包括消防安全责任制在内的消防工作机制,责任是否到人;是否制订消防应急预案,预案是否经过演练并确保效果;是否严格按照要求配齐消防设施及相关器材并可正常有效使用;安全出口及疏散通道是否符合要求,救援线路是否设计合理;是否对库区动火、用电作业及火源管理有严格规定,并认真执行;是否存在电气设备及线路老化、破损或搭设不合理的情况,配电箱的配置与管理是否规范,是否定期巡检;是否杜绝库区吸烟等严重违规现象,是否有防止将任何火种带入储粮区的制度和切实措施;库区内是否存在无关的易燃物堆积且未及时清理的情况;筒仓及其进出仓系统和粮食加工车间的粉尘处理和防爆措施是否落实;油罐和油脂加工厂房防火措施是否到位,是否有避免溶剂挥发在局部空间积聚的合理通风散气措施;作业电器是否存在易发火花、静电隐患等情况。

      (三)药剂和危化品管理与使用情况。储粮化学药剂管理是否按照实行统一采购、集中存放、专仓储存、双人双锁、专人管理要求;存放药品药剂库是否符合坚固耐用、保温、隔热;监控、通风系统是否运转正常,是否符合防潮、防渗漏等要求。粮油质检使用化学药品,参照相关规定执行。熏蒸作业时是否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熏蒸之前填写熏蒸报告,经当地粮食局备案后,才能到指定的存药点领取药品情况;是否制定熏蒸作业应急预案,是否对熏蒸人员进行熏蒸作业培训以及开展演练活动,熏蒸作业用防毒器械是否按规定配置到位;实施熏蒸作业时,熏蒸现场是否设置警戒线,设立安全员;企业领导是否亲临现场指挥等情况。

      (四)储粮安全和粮食进出仓等作业安全情况。储粮是否存在超设计容量、超设计高度装粮,以及“危仓老库”未经维修加固和安全鉴定就装粮的情况;是否存在未经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鉴定,私自进行仓房改造,特别是违规加设仓内隔墙等情况;是否存在机械设备带病运行、人员未经岗前培训无证上岗、登高或进出仓粮面作业不系安全带(绳)和无安全带(绳)系留装置等情况;是否对重要部位设置了安全专员监护;危险位置是否加装安全防护栏并保证有效,高空过道是否稳固安全。保管员和主管领导对储粮安全的例行检查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对外包作业和出租仓房等薄弱环节加强管理,外包工、临时用工是否经过培训才上岗,出租单位管理是否在安全监管范围等情况。

      (五)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情况。目前,我省部分粮食企业有粮库和烘干机建设任务,粮食部门必须加强安全督导,建设单位必须将施工安全放在重要位置,要完善有关安全各项规章制度。项目实施前,是否做到安全生产与工程“三同时”(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项目实施过程中,施工现场是否配备专职安全员,并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隐患是否及时整改。项目单位各种施工手续是否完善,与施工企业是否签订安全生产协议、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细化施工安全责任,确保施工安全。

      四、时间安排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20-9月25日)。所有粮食企业要对所有安全生产隐患进行全面、细致、彻底的排查,检查结果逐项记录;按规定对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查出隐患限期治理,并及时向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进行全面普查或组织互查。要落实对辖区内粮食企业的逐一现场检查,排查问题及隐患,落实整改方案。一是对企业自查记录进行核对,再进行详细检查。二是普查情况和存在问题必须记录,现场提出处理意见,由检查人员和企业负责人双方签字。三是要跟踪和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记录在案,限期整改。  

      (二)督查整改阶段(9月26日-11月25日)。省粮食局将组成检查小组,对省属重点企业、事故多发企业和前一阶段整改仍然不到位的企业进行重点督查,并在整个大检查期间随机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市、县粮食部门和粮食单位自查、普查情况,对查出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确保隐患整改的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三)总结提升阶段(11月26日-12月25日)。各市、县要认真总结这次大检查的工作经验与成果,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各市要于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和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将汇总各市和省属企业的总结情况,于12月30日前报省安委会。大检查之后,各地还应适时开展“回头看”活动,审视隐患是否反复,整改是否到位,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执行效果是否达到预期目的,巩固这次大检查的成果。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省粮食局成立了以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相关处室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领导小组。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与当地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迅速制定方案,立即动员部署,细化目标,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做到层层发动,层层部署、层层落实,确保大检查全面彻底、不走过场。  

      (二)全面实行属地检查。根据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粮食部门要对属地范围所有粮油企业,包括中央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国有、民营企业等各类从事粮油业务的企业和涉粮单位进行全面彻底检查。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党政同责、失职追责”,对安全隐患和非法违规行为要重拳出击,铁腕治理,决不姑息。对不认真整改以及长期不能解决的问题,要坚持安全检查与严格执法相结合,及时会同安监部门进行查处。

  (三)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特别是要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找问题、自查隐患、主动整改,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杜绝事故发生,并自觉接受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央企、省属企业除开展好系统内自查工作外,还要主动接受和配合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严格执行检查工作责任制。做到谁检查、谁负责,谁整改、谁负责,谁出问题、谁负责。各级粮食部门要对辖区内所有粮食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做到“有库必到、有厂必查、查必彻底”。要创新检查方式,在全面检查的基础上,可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回头检查、交叉检查等方式务求取得实效。要对事故易发的重点场所、要害部位、关键环节列出问题清单,建立隐患台账。对查出的隐患,要求企业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挂牌督办、一盯到底。检查和整改结果均要企业负责人签字确认,检查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存在严重隐患不能保证安全的企业要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典型案例要依法严处并进行通报或公开曝光。对触犯法律的单位和人员,要移交执法部门依法严格追究责任。

      附件:

      粮食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情况统计表

                                                                                                    江苏省粮食局

                                                                                                      2015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