篡改高速通行卡 徐州收费站“内鬼”获刑13年

19.01.2015  11:42

  高速公路收费站“内鬼”与外人勾结,篡改通行卡信息,并兜售给跑高速的货车司机,助他们偷逃过路费166万余元(现代快报2014年1月28日封15版曾报道)。近日,这起大金额的诈骗案在徐州贾汪法院审结,收费站职工、主犯翟某一审获刑13年。

  篡改兜售通行卡被抓获

  2013年5月,一辆山东牌照的货车涉嫌偷逃过路费,被连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属的高速公路收费站查获。警方审查发现,这背后可能存在一个涉案金额巨大的伪造、贩卖通行卡犯罪团伙。

  经过侦查,江苏宁通高速公路某收费站的职工闾某(另案处理)、翟某相继落网。他们的合伙人、负责兜售通行卡的出租车司机于某,也被抓获。这三人在高速通行卡上做文章,篡改通行卡信息,并兜售给跑高速的货车司机牟利。

  徐州贾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至2013年6月,被告人翟某、于某结伙,由被告人翟某采用篡改高速公路通行卡内所记录的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地点、时间,以缩短车辆行驶路程的方法伪造高速公路通行卡,交由被告人于某兜售。

  于某则以每张300元至500元的价格出售给货车驾驶员,达到少交高速公路过路费的目的。据了解,于某至少出售通行卡1470张,涉及车辆33辆,造成166万余元的高速公路通行费被偷逃。

  检方认为,两被告人构成诈骗罪,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而被告人翟某在法庭上辩解,自己只制作了几十张卡,没有指控的数量多,高速公路统计的各车逃费次数,并不能证明用的都是自己制作的通行卡,其不应该对犯罪总额负责;而自己的行为应该属于职务犯罪。

  两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

  贾汪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翟某、于某共同故意犯罪,均应对共同犯罪的数额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翟某辩解其犯罪行为应该属于职务犯罪的意见不成立,其秘密篡改高速公路通行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法院一审判决,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翟某、于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判处翟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于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编辑: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