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字凭啥判我承担保证责任?海州检察监督获点赞

09.09.2016  22:12

  “太荒唐了,没在借条上签字,凭啥判我承担保证责任?”2015年9月9日,从一事业单位退休在家的老张携妻子刘女士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申诉时气愤难平。看老张言辞凿凿的样子,接待检察官也颇感诧异,但其提供的那张借条上又分明没有他签字。“按理说不应该呀?是判决笔误,还是另有隐情?”检察官决定一探究竟。

  由于老张激动地说不出话,还是由刘女士代劳道出了事情原委。

  老张大名叫张士祥,别看他退休前工作干得有板有眼,但生活上却是马大哈,丢三落四是常事儿,并且乐善好施,谁家有难或做生意急用钱啥地总爱找他帮忙,他要么直接出手相助,要么签字作保,为此,没少挨老伴数落,且摊上不少冤枉债,自己搭上不说,还让老伴跟着遭殃。而本案中的债务人丁乐林就算其中的一个。

  别看张老师长、张老师短地叫个不停,其实丁乐林不是老张的学生,但由于俩人都好太极拳这口儿,常在一起比划几下子,而老张又年长一代人,所以小丁唤老张为老师便也不奇怪了。

  2011年3月份,丁乐林突然心血来潮要做大生意,可又苦于没有资本,便向老张开了口。学生有求,当老师的又哪有不应的道理,老张自然热情相助。由于常干这事儿,老张早已捉襟见肘,于是便引荐丁乐林向朋友徐晓丽借钱,并答应从中作保。冲老张的面子,徐晓丽爽快地从银行转账100万元到丁乐林账户,丁乐林向徐晓丽出具了100万元的借条,老张在上面的保证人一栏签字。

  同年12月7日,丁乐林预追加投资,再次向徐晓丽提出借款20万元,可能是数额不大,双方已相熟的缘故,这次借款就没通过老张,仅由丁乐林向徐晓丽出具了借条。

  到底是嘴上没毛,办事不牢,丁乐林做生意并没他想象的那般来钱快。在陆陆续续还了徐晓丽166500元后,他再也挤不出一星半点来。

  无奈之下,徐晓丽于2013年7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丁乐林、张士祥连带偿还借款120万元及利息。海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丁乐林在用还款依法冲减本金和利息后,尚欠徐晓丽借款本金1157530元。关于张士祥抗辩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该院认为,2011年3月29日的100万借款已超过保证期间,故张士祥对该笔款项应当免除保证责任。2011年12月7日,20万元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故徐晓丽起诉之日应视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该笔借款未超过保证期间,张士祥应对该笔借款承担保证责任,遂判决丁乐林给付徐晓丽借款本金1157530元及利息;张士祥对丁乐林借款20万元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下达后,徐晓丽、丁乐林未提起上诉,而老张收到判决书后也没当回事儿,也可能是虱多不痒,把判决书往抽屉一塞就没再过问。2015年9月份,根据徐晓丽的申请,法院对老张采取了强制执行措施,至此,才引起刘女士的警觉。等翻出判决书细看,老两口终于发现案件存在的端倪。

  海州区检察院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在受理该案后,依法调取了原审卷宗,并找当事人徐晓丽、丁乐林了解情况,查实老张的确仅在丁乐林借款120万元中的100万元借条中的保证人一栏签字,但并未对20万元借条签字作保,并且,该事实亦为原审判决所确认。显然,原审判决确定当事人民事责任违背法律规定,老张对该笔借款不应承担保证责任。

  2015年9月25日,该院以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向海州区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

  2015年11月19日,海州区人民法院裁定再审本案。2016年8月16日,该院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后作出再审判决,撤销原审判决部分内容,改判张士祥不承担责任。

  拿到判决书后,老张第一时间跑到了检察院,嘿嘿地憨笑着向办案检察官竖起了大拇指。(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