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印发

19.08.2016  13:40

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苏财会〔2016〕44号

各设区市和昆山、泰兴、沭阳县(市)财政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财会〔2016〕1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江苏省财政厅

  2016年8月16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等4项具体准则的通知

财会〔2016〕12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各民主党派中央,各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应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需要,规范政府存货、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我部制定了《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和《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现予印发,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范围另行通知。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1.政府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   

  2.政府会计准则第2号——投资   

  3.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   

  4.政府会计准则第4号——无形资产   

  财政部   

  2016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