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等将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

31.12.2015  17:48

  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有关规定,分别就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实施方案向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申请备案,经审核,予以备案。

  天津市、辽宁省、安徽省、福建省、厦门市和四川省自2016年1月1日起,按上述公告规定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