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闭幕 罗志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01.08.2015  11:55

  7月31日上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南京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过了《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通过了《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批准了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和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会议还批准了南京市、无锡市报批的四件法规。


  会议通过了有关人事任免事项,罗志军为被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


  罗志军在会议结束前讲了话。他说,本次会议通过决定,确定部分设区的市第一批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一决定,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具有重大意义。希望这些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的实践,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开展地方立法工作,科学编制立法规划,建立健全立法工作机制,加强立法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制定富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方性法规,为本地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设区的市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不断提升地方立法质量和水平。


  关于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情况的报告,罗志军说,要充分认识加强农田水利建设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大农田水利建设的投入,多措并举,切实提升农田水利设施建设水平,加快相关地方立法步伐,推动农田水利建设持续健康发展,为加速我省农业现代化进程奠定坚实基础。


  关于上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罗志军说,今年以来,全省经济运行总体平稳,主要经济指标保持在合理区间,成绩来之不易。昨天,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分析研究当前经济形势,对做好下半年经济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强调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以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坚持宏观政策要稳、微观政策要活、社会政策要托底的总体思路,高度重视应对经济下行压力,高度重视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风险,大力推进改革开放,保持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综合平衡,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狠抓工作落实,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当前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对下半年工作的部署要求上来,既要坚持底线思维,增强忧患意识,又要坚定信心,保持定力,主动作为,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于上半年预算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告,罗志军说,今年上半年,省政府及财政部门围绕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目标任务,积极发挥财政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作用,财政运行总体平稳。但也要清醒地看到,当前财政收支压力明显加大,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省政府及财政部门要继续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强财政收入管理,优化支出结构,为全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罗志军说,省委十二届十次全会对全面从严治党作出专题部署,出台了《中共江苏省委关于推动全面从严治党迈上新台阶的意见》和六个相关配套文件。至此,围绕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五个迈上新台阶”系列部署全面完成,任务书、路线图、时间表都已经十分明确。省人大常委会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委工作部署依法履职,适应“五个迈上新台阶”的实践需要,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监督和代表工作,把全省人民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的伟大实践中来,形成推动“两个率先”的强大合力。


  罗志军最后说,最近中央转发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的若干意见,全省各级人大要认真组织学习,结合江苏实际全面贯彻落实,推动我省县乡人大工作迈上一个新台阶。省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加强对县乡人大工作的指导,总结推广基层创新经验,帮助解决实际问题,提高我省县乡人大工作的整体水平,努力在新的起点上开创我省县乡人大工作的新局面。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定之、张卫国、蒋宏坤、张艳、史和平、公丕祥、许仲梓、赵鹏、刘永忠,秘书长吕振霖出席会议。副省长王立科、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列席会议。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36次主任会议


   又讯 7月30日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三十六次主任会议,听取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相关法规草案、决定草案、人事任免案和专项工作报告的情况汇报。受罗志军主任委托,蒋定之副主任主持会议。


  对于《江苏省人民调解条例(草案修改稿)》、《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江苏省2014年省级财政决算和2015年省级预算调整方案的决议(草案修改稿)》、《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常州、南通、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草案)》、《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人事任免案和相关报批法规,会议同意省人大相关委员会汇总整理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修改意见,决定将决定草案、代表资格报告、人事任免案和修改后的法规草案、决议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对于《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江苏省公共文化服务促进条例(草案)》、《江苏省旅游条例(草案)》,会议要求法制委、法工委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一步调查研究,抓紧修改完善,提请以后的常委会会议审议。


  对于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全省农田水利建设情况报告、上半年计划执行情况报告、上半年预算调整和执行情况报告以及审计报告,会议要求相关委员会将汇总整理的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送省政府研究处理,并加强跟踪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