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闭幕 罗志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补选石泰峰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通过有关法规、决定和人事任免案

17.01.2016  11:17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于1月15日上午在南京闭幕。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罗志军主持会议并讲话。


  会议通过了《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批准了苏州市、盐城市报批的2件法规,通过了《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连云港、淮安、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确定无锡市梁溪区和新吴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建议名单》、《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会议补选石泰峰为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会议还通过了人事任免案,罗志军向被任命人员颁发了任命书。会上,依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被任命的省检察院负责同志、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负责同志进行了宪法宣誓。


  罗志军在会议闭幕前讲了话。他指出,本次会议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省人大机关有关部门要会同相关方面开展集中宣传,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作出权威解读。省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把条例各项规定认真落到实处。《江苏省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条例修正案(草案)》经过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已经比较成熟,将依法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


  罗志军指出,本次会议确定了连云港、淮安、宿迁三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时间,标志着我省所有设区的市全部拥有了地方立法权,江苏地方立法工作进入新的发展阶段。相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抓好立法计划编制和立法项目论证,坚持“依法立法、为民立法、科学立法”的理念和“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原则,立足改革发展的实践需要,着力在增强特色上动脑筋,在务实管用上下功夫,为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不断提升我省地方立法整体水平。


  关于2014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和整改情况的报告,罗志军强调,省政府及有关方面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要求和监督法的有关规定,继续扎实做好整改后续工作,建立长效机制,把财政资金使用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省人大财经委要继续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更好地发挥财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在谈到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罗志军指出,2015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的领导下,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特别是视察江苏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在服务改革发展上有新成效,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上有新作为,在加强对基层人大工作指导上有新举措,在常委会自身建设上有新气象,较好地完成了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各项任务。他代表省委、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向大家表示衷心的感谢!


  罗志军就开好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提出要求。他指出,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是在全省上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胜利完成“十二五”目标任务、奋力开启“十三五”发展新征程的关键时刻召开的一次重要会议。开好这次会议,对于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团结和带领全省人民锐意进取、开拓创新,为实现“十三五”发展的良好开局、建设“强富美高”的新江苏而努力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要从思想上高度重视,以强烈的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落实,高标准、高质量做好会议各项准备工作,确保大会取得圆满成功。


  罗志军还传达通报了中央和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要求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及机关干部认真学习,坚决贯彻,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省委对经济形势的判断上来,统一到今年经济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上来,坚持发展第一要务,紧紧围绕全省改革发展大局,切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各项职权,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作用,推动中央和省委关于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为实现“十三五”发展良好开局,为“迈上新台阶、建设新江苏”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蒋定之、张卫国、蒋宏坤、张艳、史和平、公丕祥、许仲梓、赵鹏,秘书长吕振霖出席会议。副省长许津荣,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许前飞、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列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