姑苏检察官1个证据疑点挖出5笔非法处置加工危险废物犯罪事实

26.04.2017  11:12

  “发现证据上的疑点时,不能仅仅看它是否影响对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犯罪事实的认定,还要结合其它证据综合审查,极有可能挖出遗漏的犯罪事实……”日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检察院公诉局检察官张峻在自己的办案笔记中写下了这样一段心得。

  这源于一起污染环境案件的办理。犯罪嫌疑人周某、李某、章某等人为获取高额利益,在明知废电路板及边角料为危险废物、需要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的情况下,未经任何审批手续,设立了非法加工窝点,处置从苏州某企业(该企业同样涉嫌污染环境犯罪,已另案处理)收集的废电路板及边角料,非法加工提铜并向外出售。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事实共有5笔,涉案危险废物100余吨,均发生在2015年下半年。然而,张峻在审阅卷宗材料时发现了一个疑点——3名犯罪嫌疑人的多次供述中对犯罪时间都较为模糊,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5笔犯罪事实在时间上不能完全印证,且时间跨度远大于2015年下半年这一段时间。其他证人证言也同样如此。因为有进出货单据、记录等证据加以证明,这一犯罪时间上的证据疑点并不影响前述5笔犯罪事实的认定,但张峻敏锐地感觉到犯罪事实很可能不限于这5笔,侦查机关遗漏了其他犯罪事实。

  在接下来的案件办理中,张峻把重点放在了遗漏罪的查挖与证明上。但是,犯罪嫌疑人对犯罪时间记忆模糊,也不可能主动交待其他犯罪事实,现有的证人证言、书证等复杂交错,没有十分清晰的指向。这对查挖其他犯罪事实十分不利。“我们每次拉货都会去固定的公司过磅称重,之后再拉回去加工。”提审中,嫌疑人李某的这句供述引起了张峻的注意。按照交易习惯,过磅公司会对每一笔过磅的货物做记录并留有称重单。也就是说,只要找到当时的称重单,辅之以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就可以知道在其他时间有没有新的犯罪事实存在。张峻随即找到了犯罪嫌疑人提到的那家过磅称重公司,调取了向犯罪嫌疑人非法提供危险废物公司的称重记录,就上面的每一条记录对嫌疑人进行重新核实。又通过对书证和证人证言的查证比对,张峻终于证实嫌疑人除了侦查机关查明的5笔犯罪事实外,在2013年的12月、2014年的10月、2015年的1月、6月、9月都进行了非法处置加工危险废物并从中牟取暴利的犯罪事实,涉案危险废物70余吨。

  张峻最终以3名犯罪嫌疑人非法处置加工危险废物10次,总计170余吨的犯罪事实向审判机关提起公诉。日前,审判机关作出判决,对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予以认定,分别判处三名被告人1年6个月至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处以5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     (崔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