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你们让我又端上了饭碗 海州检察维护民工权益获赞

09.06.2015  18:35

 

  6月3日一大早,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检察院门前便响起了一阵欢快的鞭炮声。燃罢鞭炮,一名衣着朴素的中年汉子又将一面上书“秉公执法、人民公仆”的锦旗双手擎给了检察官,并握着检察官的手久久不愿松开。“谢谢检察院,谢谢检察官,是你们又让我端上了饭碗呀!” 

  事情还要从头说起。早在1986年,年轻力壮的谢光进就进入德邦公司干操作工。2008年2月,他与该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他性情耿直,爱为职工打抱不平,不自觉间便招致单位领导不满。自2008年10月份起,德邦公司便不再安排其工作,让其待岗在家。2010年4月,德邦公司以企业面临经济危机举步维艰,部分车间须转产经营,并且谢光进所在的硅酸钠车间已整体租赁给连吉公司,原硅酸钠分公司全员参与连吉公司应聘,谢光进未被该公司录用为由,向其发出书面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因长期在一线化工车间作业,身体饱受创伤的谢光进一下子被人炒了鱿鱼,自然不乐意,于是向连云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德邦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为自己做职业病鉴定。2011年9月,连云港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谢光进的仲裁申请。 

  之后,谢光进仍以相同请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机关经审理后认为,德邦公司硅酸钠车间被整体租赁给其他公司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德邦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享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遂驳回其诉讼请求。其时,谢光进正务工在外,错过了上诉期,后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又被驳回。无奈之下,他便跑到检察机关碰碰运气。 

  海州区检察院收到谢光进的申诉后,认为他因不可归责于自身的原因错过了上诉期,情有可悯,遂依法予以受理。由于此案时过境迁,谢光进当年的同事不少都已外出打工,该院承办检察官克服重重困难,最终还原了案件事实。在此基础上,该院经审查认为,该案符合我国民诉法200条规定的抗诉条件。一方面,原审判决认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当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况且,企业经营困难,内部转产经营并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法定情形。另一方面,德邦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定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前,应当履行将理由通知工会、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等义务。但德邦公司并未经过这些程序,也未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备。 

  2014年5月,连云港市检察院根据海州区检察院的提请意见,将该案依法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据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认为,德邦公司单方通知谢光进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遂撤销原审判决,并判令德邦公司自2008年10月份起继续履行与谢光进之间的劳动合同。 

  至此,谢光进多年来悬着的一颗心终于落了地,实现了他老有所终、老有所养的愿望。(李  超  王元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