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立法强化开发区安全生产职责
新华报业网讯 我省现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05年3月颁布实施、2009年5月进行过修订。在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企业安全生产要求等方面的规定,已经滞后于新的《安全生产法》。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新的《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草案)》提交一审。
江苏省安监局政策法规处处长苏斌表示,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的关键,在于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因此条例草案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这一规定将杜绝有些行业对于工程“一包了之”、以包代管,安全主体责任旁落的情况。“你首先不得承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和人员,如果要承包转包,必须要有安全生产协议。即使承包转包后,还要对被包单位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统一指挥。”
考虑到行业主管部门较多,机构存在调整变化的情况,为适时梳理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范围,有效解决职能交叉和监管缺失的问题,《条例(草案)》授权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根据江苏的特点,突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的管理。乡镇经济总量大,企业门类也多,所以安全生产的任务也比较重。草案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工作责任方面做了细化。
不过,数据显示,全省49.5%的乡镇(街道)安监机构没有独立运行,平均每个配备有编制的专职人员只有1.59名,人均监管250家企业,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能力存在短板。省人大财经委的审议意见中表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的技术性很强,不是仅靠简单增加一些人员就能担负起。吸取昆山8·2事故暴露出的开发区安全监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强等教训,草案对开发区(园区)按照级别规模做了分别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执法职责。
(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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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获立法权六市同时提交本地“立法法”
28日举行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上,去年8月1日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常州、南通、镇江、扬州、泰州、盐城六个市,同时提交了该市的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意味着这些市有了自己的“立法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有了规矩和笼头。
王晓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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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