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今起实施

05.06.2015  12:21

记者昨日从市环保局获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该办法是在环境应急领域对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具体落实。

 

2015年3月19日环境保护部部务会审议通过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印发公布。该《办法》进一步明确环保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从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4个环节构建全过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范工作内容,理顺工作机制,并根据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特点和需求,设置了信息公开专章,充分发挥舆论宣传和媒体监督作用。

 

办法》同时突出了企事业单位的环境安全主体责任,要求存在环境风险的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健全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控措施、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演练、加强环境应急能力保障建设,对未按照规定完成主体责任的企业,《办法》也对六种行为的罚则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