褒扬诚信 惩戒失信 江苏国税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成效显著

07.07.2016  04:23

  为维护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秩序,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氛围,创新驱动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江苏国税动真格、出重拳,监管措施层层细化、环环递进,深入开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及联合惩戒工作,刚柔相济税收执法,真正做到让诚实守法者畅行无阻,让失信违法者寸步难行。

  一是对达到公布标准的案件定期公布。江苏国税制定发布《江苏省国税系统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明确省市两级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标准,依托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及地市局门户网站建立“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专栏”,达到公布标准的案件定期公布。

  二是促进联合惩戒信息共享融合。2015年8月26日,江苏国税联合江苏省信用办、江苏省文明办、江苏省地税,牵头拟文《关于报请印发的请示》报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9月10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正式发文《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5〕90号),文件明确了联合惩戒实施部门、联合惩戒信息推送、联合惩戒具体措施、联合惩戒共享机制5个方面的具体内容。《实施意见》施行以来,江苏国税通过省信用办共向“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推送并共享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214条,参与联合惩戒工作的24个相关部门积极运用案件信息实施联合惩戒,迈出江苏诚信纳税机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三是深入推动跨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工作,进一步促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机制。2016年4月1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发布了由江苏省国税局牵头起草的《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6〕33号)。《管理办法》首次将税收失信行为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划分为严重失信行为、较重失信行为、一般失信行为三个等级,由江苏省27个部门根据等级开展不同程度的联合惩戒。《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出现严重失信行为时,将会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安全许可、生产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方面将受到限制或禁止,税务机关也会将其列入高风险纳税人,作为纳税评估、税务审计、反避税调查、税务稽查的重点对象。《管理办法》是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又一重要突破,其实施极大提高税收领域的失信成本,使不讲信用或信用不佳的纳税人在竞争中难以立足,对于潜在税收失信者也会产生震慑、警示作用。

  四是积极落实总局增加的救济措施,对主动弥补税收失信过错,转型为税收守信者予以撤出公布栏奖励。2016年4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修订的公告》(2016年第24号公告)。24号公告增加了针对案件公布的救济手段,对公布后当事人能够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税务机关应该从公告栏中撤出,并将情况通知实施联合惩戒的部门。增加救济措施一方面起到了促进当事人积极补缴税款的作用,另一方面给予当事人一次弥补过错的机会,降低了在社会上的负面影响。2016年5月底,在江苏省已公布的214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中,面对多部门高压联合惩戒态势,有99户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已按照《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足额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总计追回税款、滞纳金、罚款高达3.87亿元。江苏国税根据24号公告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已缴清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单撤出公布专栏,降低了其在社会信用上的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