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务报:江苏国税管好税收“红头文件”

15.07.2015  11:27

      江苏省国税局近日下发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通知,要求税务机关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明确授权,未经上位法授权,不得制定任何税收规范性文件,也不得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任何涉税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相对人权利义务和税务人员的职责权限也不得超过授权范围。

      通知规定,江苏国税局不再授权省辖市级及以下国税局制定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收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文件制定权限。为防止各级税务机关绕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采取便函、会议纪要、通知等形式出台一些影响纳税人权利的政策措施,该局要求,凡出台影响税务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并且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可反复适用的政策规定,必须以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出台,严格遵守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不得以其他形式替代,并将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通知明确,各级税务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除特别事项,必须在一定期限内采取互联网或书面等方式向纳税人公开征求意见。同时,要求制定规范性文件必须经过调查研究、征求意见、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并经主要负责人审批签发,明确“一把手”是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第一责任人,以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领导。(戴晓琴 本报记者 徐云翔)

  2015年7月15日《中国税务报》A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