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到期仍占房 租方承担“腾让费”

30.05.2016  13:40

  本报讯(通讯员 施燕萍)2011年3月,某合作社与某印刷厂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由印刷厂向合作社租赁厂房一套,为期三年。合同期满后,印刷厂欠6万元租金未付,之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印刷厂仍继续使用厂房。2014年1月3日,印刷厂在继续使用租赁厂房过程中遭遇火灾,印刷厂向合作社发出律师函要求保持厂房内财产现状不得移动。2015年4月,合作社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印刷厂支付所欠租金以及逾期的腾让使用费。

  张家港法院审理后认为:发生火灾,在做必要的提取、固定现状资料后,印刷厂应及时搬离租赁厂房。印刷厂在能够自行搬离的情况下,未主动及时搬离,由此导致合作社在厂房被占用的时间产生损失的,某印刷厂理应予以赔偿。后法院判决印刷厂向合作社支付租金、逾期腾让使用费等共计177918元及租金6万元部分的相应利息。

  【法官点评】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诚信原则。面对发生火灾等意外事件,给予承租人一定的事故调查及损失确定的时间是必要合理的,但承租人不能以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期限一直占用他人出租屋,否则就要承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