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雾与霾的区分

08.11.2016  17:43

  

   一、什么是霾?什么是雾?如何区分?

  雾:在水汽充足、微风及大气层稳定的情况下,相对湿度达到100%时,空气中的水汽便会凝结成细微的水滴悬浮于空中,使地面水平的能见度下降,这种天气现象称为雾。

  霾:是指原因不明的大量烟、尘等微粒悬浮而形成的浑浊现象。霾的核心物质是空气中悬浮的灰尘颗粒,气象学上称为气溶胶颗粒,其一部分来自人类活动,如烧煤烧炭、汽车尾气、建筑扬尘等;一部分来自大自然,例如自然火灾、火山爆发等。

  两者的区别:

  1.相对湿度不同

  雾是湿的,霾是干的;一个是“水货”,一个是“干货”。雾的相对湿度大于90%,霾的相对湿度小于80%,相对湿度介于80-90%是霾和雾的混合物,但其主要成分是霾。

  2.能见度不一样

  雾的水平能见度小于1公里,霾的水平能见度小于10公里。

  3.厚度不同

  雾的厚度只有几十米至200米左右,霾的厚度可达1-3公里左右。

  4.颜色不同

  雾的颜色是乳白色、青白色;霾则是黄色、橙灰色。

  尽管有以上区别,但出现灰蒙蒙的天气时,我们还是很难严格区分哪是雾,哪是霾。因为往往会发生雾、霾交替或雾、霾混杂的天气,并且在一天中,雾和霾有时还会“角色互换”,相互转化。但通俗的区分方法是,太阳出来后雾会随温度升高、湿度降低而消散,而霾不会。

   二、重污染预警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 633-2012)和环境保护部《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综合考虑污染程度、区域范围进行预警响应分级,将预警从低到高依次分为Ⅳ、Ⅲ、Ⅱ、Ⅰ4个级别,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标示,红色预警为最高级别。

   三、预警应急响应措施

  (一)蓝色预警

  蓝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的宣传工作,并加强与气象部门会商,分析空气质量变化情况,做好预测分析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公众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时间,并适当开展户外防护;

  建议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尽量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户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禁止露天烧烤;

  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燃放。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土石方施工工地尽量减少土方开挖规模,严格控制建筑拆除工程;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二)黄色预警

  黄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督促相关城市人民政府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调度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提醒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中小学和幼儿园停止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在保障城市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根据各地的Ⅲ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电力、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停止建筑物拆除作业,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严格控制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三)橙色预警

  橙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中心办公室应迅速组织专家研判和分析气象条件、实时大气污染物数值、重要污染源情况等相关信息,及时补充完善相应的应对措施;及时汇总整理各成员单位及各重污染地区的预警响应措施执行情况,组织督查组对重污染天气地区进行督查。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应当留在室内;

  停止露天体育比赛活动及其他露天举办的群体性活动;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应开展防护并缩短户外作业时间。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小汽车上路行驶;

  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交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地的Ⅱ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电力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重点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钢铁、平板玻璃等行业的重点排污单位,通过减少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一切露天拆除、易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易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红色预警

  红色预警信息发布后,省应急指挥中心主要成员单位和有关专家合署办公,加大会商和研讨频次;加大对重污染天气地区应急响应措施的督导力度,对未做好应急响应工作的地区和单位按有关制度进行问责。省应急指挥中心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和工作方案,落实相关应急响应措施,必要时,气象部门根据天气条件组织人工增雨作业,缓解重污染天气状况。具体应急措施如下:

  (1)健康防护措施。

  儿童、孕妇、老年人和患有呼吸道疾病、心脑血管疾病等易感人群留在室内;

  学校和幼儿园停止户外活动,中小学和幼儿园必要时可以临时停课;

  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户外作业者临时停止户外作业。

  (2)建议性污染减排措施。

  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大公共交通运力保障;

  加大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对建筑工地出入口道路实施机械化冲洗,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3)强制性污染减排措施。

  加大对燃煤锅炉、施工场地、机动车排放、工业企业等重点大气污染源的执法检查频次,确保其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转;

  根据各市的Ⅰ级应急管控名单,在确保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对冶金、水泥、石化、化工、电力、钢铁、玻璃等重点排污单位有计划地实施限产或停产;

  严格执行绿色节能调度,超低排放燃煤电厂和天然气电厂优先发电;

  重点燃煤企业使用硫分低于0.7%、灰分低于15%的优质煤炭,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

  排放挥发性有机物(VOC)的石化、化工企业和区域,严禁各类大型连续生产装置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一切露天拆除、产生扬尘的施工工地作业暂停;

  产生扬尘污染的干散货码头、堆场和搅拌站停止作业,并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运输散装物料、煤、焦、渣、沙石和土方等运输车辆全部禁行(生活垃圾清运车除外);

  加大道路机械化清扫(冲洗)保洁频次和作业范围;

  除与应急相关及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外,其他公私车辆实行单双号限行;

  禁止露天烧烤;

  禁止农作物秸秆及杂物露天焚烧;

  禁止烟花爆竹燃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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