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12种情形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

16.04.2015  19:58

  最高检将部署开展为期三个月的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专项检察活动。在今天上午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刑事执行检察厅厅长袁其国表示,社区服刑人员与在监狱里服刑人员,只是服刑场所不同,其罪犯身份和依法接受教育改造的义务相同。他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详细列举了司法实践中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12种主要情形。

  “脱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擅自脱离执行机关的监督管理。漏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交付执行脱节,执行机关未将服刑人员列入监督管理。虚管,是指社区服刑人员已经被列入监督管理,但是执行机关没有采取监督管理措施或者监督管理不到位。”袁其国表示,若脱管、漏管和虚管现象不断发生,会对我国刑法执行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以及司法公信力影响巨大,也给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提供了机会,为社会治安带来重大隐患。

  袁其国分析,造成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原因是复杂的,“有法律文书交付脱节的问题,有社区服刑人员交付脱节的问题,也有执行机关履行责任不到位的问题。”为将问题解释地更清楚,袁其国详细列举了司法实践中由于有关机关工作中存在问题,导致社区服刑人员脱管、漏管的12种主要情形——

  一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没有依法送达交付执行法律文书,且未将罪犯交付执行,致使漏管的。

  二是人民法院、监狱、看守所在交付执行时,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漏管的。

  三是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应接收而未接收,致使漏管的。

  四是社区服刑人员未按规定时间报到,司法行政机关也未及时组织查找,致使漏管的。

  五是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交付执行的监狱、看守所未将其押送至居住地并办理交接,致使漏管的。

  六是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未通知相关司法行政机关到庭办理交接手续,或者司法行政机关接到通知后未到庭办理交接手续,致使漏管的。

  七是社区服刑人员报到后,司法行政机关未向社区服刑人员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致使其未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监管,致使其脱管的。

  八是司法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批准社区服刑人员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旗),或者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的内容批准社区服刑人员进入特定区域或者场所,致使其脱管的。

  九是司法行政机关未采取针对性措施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活动情况,未履行法定监督管理职责,致使其脱管的。

  十是社区服刑人员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未依法采取警告、提请给予治安处罚、提出撤销缓刑或假释的建议、提出收监执行建议等处置措施,致使其脱管的。

  十一是法院作出撤销缓刑、假释裁定,暂予监外执行批准、决定机关作出收监执行决定后,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逃跑的,司法行政机关没有通知公安机关进行追逃,或者公安机关接到司法行政机关通知后没有追逃,致使应收监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脱逃的。

  十二是其他原因造成脱管、漏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