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吞高额旅费旅游公司被判退赔

08.05.2015  13:02

  夫妇二人报团游澳大利亚,然而出发当日竟被告知不能成行。近日,张建夫妇将旅游公司告上无锡市南长法院,要求退还全额旅费并赔偿相应利息损失。

  2014年2月初,张建夫妇至旅游公司咨询境外游事宜,在业务员李旭的推荐下,他们很快敲定了行程。此后,张建将相关证件交到李旭手中,并支付了押金、旅行费等合计人民币8.5万元。

  出发当日,张建夫妇联络不上李旭,遂向公司致电询问,此时,他们方得知自己不在出团名单中。在与旅游公司协商未果之下,张建夫妇诉至法院,要求公司退赔相关费用。

  旅游公司称,早在2014年1月,李旭就已被公司辞退。因李旭仍欠公司钱款,负责人便安排其留下接业务,用利润抵债。本案所涉款项,李旭均未上交公司,其本人事发后亦不知所踪,公司认为张建夫妇的损失为李旭造成,公司不应担责。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建夫妇至旅游公司办公地点和李旭商谈旅游事宜并签订合同,两人有充分理由相信李旭有公司代理权,且旅游公司疏于对离职员工的管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旅游公司向张建夫妇退赔全额旅费及利息。

  法官说法:合同法规定,行为人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案中李旭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故应由旅游公司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文中署名均系化名)

  通讯员李宁倩鲍钰鸣

  本报记者丁波

编辑: 廉昕朦、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