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判离婚需我法院认可 否则当事人无法再次登记结婚

09.03.2015  10:39

      新华报业网讯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日通报审结一起离婚案件。王女士不久前与男友去民政局登记结婚,出乎她意料的是,工作人员告知其正处于“已婚”状态,不能办理结婚登记。王女士咨询律师后方才得知,她与荷兰籍前夫两年前在荷兰的离婚判决需申请我国法院承认,才能在国内发生法律效力。经过审理,法院依法作出裁定,对该荷兰法院判决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

  近年来跨国婚姻越来越多,随之而来的离婚纠纷也日益增多。但记者从苏州中院获悉,该院受理过的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案例不足10起。苏州中院民四庭副庭长吴宏介绍,很多旅居国外的华侨在国外经常居住地诉讼离婚后,就认为自己已经恢复单身。但事实上,此时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还没有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在国内法律意义上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当事人可能无法再次在国内登记结婚,或者登记结婚后被认定为重婚,属于无效婚姻。苏州中院目前正在受理一起由此引发的婚姻财产纠纷案例。

  (宋华俊孙楚楚孟旭)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