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试卷:考题科学性决定实践价值

14.06.2018  11:22

5月19日,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的“离婚试卷”正式登场,县民政局工作人员特意赶着5月20日这个带有特殊意义的日子,针对到民政局离婚的夫妻尝试推出此项服务。

  据悉,“离婚试卷”推出至今,161例离婚申请中,仅有3对夫妻自愿做了“离婚试卷”。而此举也引来网友颇多争议。

  “离婚试卷”的前世今生

  连云港市妇联权益部部长郑欣华解释,去年3月,市妇联联合综治、民政、法院、公安、司法、教育、共青团等八部门创新推出“不忘初心·让爱回家”婚姻家庭问题干预实事项目,“在东海县民政局这个项目点探索实施了‘离婚试卷’,主要目的是帮助欲离婚夫妻双方能理性思考,认真对待爱情、婚姻、家庭。

  阅读东海县民政局这份“离婚试卷”,记者看到,该试卷由填空题、简述题、陈述题三部分组成,共设置15道题。在100分的总分中,填空题40分,简述题40分,陈述题20分。

  填空题主要考察夫妻日常生活,比如结婚纪念日、配偶生日、家务事怎么分工等;简述题为主观题,如“夫妻之间最美好的回忆或者最幸福的事情有些什么”“你在家中尽了什么责任,做得好的和不好的方面”;陈述题则要求当事人提出对婚姻的想法、离婚理由、未来打算等。

  据东海民政部门介绍,“离婚试卷”回答自愿,并不强求,该考试主要让想离婚的夫妻通过做题考试,对双方的感情做一个考察,评分也是夫妻双方互评。60分以上初步表明有挽回余地,60分以下可以初步认定婚姻关系快要破碎。

  实际上,东海县民政局此举并非全国首例。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推行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试点工作,要求家事审判改革试点法院“要在诊断婚姻状况的基础上,注意区分婚姻危机和婚姻死亡,积极化解婚姻危机”。四川宜宾、陕西西安等地依次出台了不同版本的“离婚试卷”,用以评估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进而判断是否准予离婚。

  2017年9月14日,四川宜宾县法院观音法庭法官王士雨在一起离婚诉讼中首次推出“婚姻家庭考试卷”,通过让原、被告做题考试并交换打分,了解他们真实的夫妻感情状况,希望借此对该案进行妥善、公正的判决,并且“离婚试卷”只在诉讼调解阶段使用。

  据相关媒体介绍,填写这份“婚姻家庭考试卷”的是一对“80后”夫妻。两人结婚10年,生育两个儿子,而且家中刚购买了新房,承办法官希望双方慎重考虑。在这次“考试”中,女方指控男方喜欢赌博且爱猜忌,希望离婚后创业赚钱。而男方则认为女方常在外地工作,不陪孩子,同时他也愿意改正错误。最终,互相打分结果为,男方86分,女方80分。通过做题、打分,双方情绪平复,法官当庭作出不准原、被告离婚的判决。原、被告均服从判决,不上诉。宣判后,男方还当着承办法官的面保证,一定改正缺点,让家庭幸福美满。

  今年2月,陕西西安未央区张家堡法庭在离婚案件审理中也尝试了“婚姻家庭考试卷”,薛敏丹法官认为,“试卷”能让法官在第一时间准确掌握离婚夫妻的矛盾根源,并根据矛盾的大小程度,对离婚纠纷案件实行繁简分流,有针对性地展开调解和审理工作。媒体报道称,自采用“试卷”以来,已有30余对离婚夫妻参加了考试。2月和3月,张家堡法庭离婚案件的调撤率达到了74.29%,4月份调撤率达到76.47%。

  离婚考题设置有待完善

  当然,一对准备离婚的夫妻,在做完“离婚试卷”后能够平静下来,思考双方的矛盾根源,回顾双方的甜蜜点滴,进而考虑“不离了,好好过”是一件挽救婚姻的大好事。

  但是,很多网友提出,婚姻是因人而异的,每个人结婚和离婚的原因都会有所不同,每个人的生活阅历、相处方式也不同,用“标准化”的“离婚考试”来衡量感情好坏,有失偏颇。

  站在学者角度分析,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爱武首先肯定了“离婚考试”的做法给夫妻双方留下了一个情感缓冲期。闹离婚时,不是所有婚姻都已经完全破裂,有的只是一时冲动、意气用事。一张考卷,无疑是让冲动离婚一族“降降温”,冷静思考,婚姻是不是真的走到了尽头,有没有挽回的余地。

  但是,陈爱武觉得,“离婚考试”的试卷还是显得“粗糙简单了”,“在现实操作中,试卷内容设计太细,人家不愿意填;太粗线条了,可能又难以发现夫妻婚姻生活中的一些问题。

  陈爱武认为,“离婚试卷”可以增加一些内容,比如请写出配偶十大优点,也可以设置问题:夫妻有无共同爱好?如有,共同爱好有哪些?有无共同朋友,如有,共同朋友有多少;教育子女的观念是否一致?如果不一致,主要是哪些方面?你与配偶父母相处是否和谐融洽?出现矛盾如何化解的?过年到谁家?你是否主动给配偶父母买过节礼物?等等。

  陈爱武提出,“离婚试卷”可以多出一些选择题,便于测试人答题。例如夫妻吵架,你的态度:出于感情不问对错,主动和好;一定要论出对错和道理,没理的要道歉;冷战,不理睬。

  而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家事法方向专业律师杨晓林则认为,“评价感情,出什么考题本身就是一道难题。”他总结,目前,“离婚试卷”的考题可以分为“传统型”“感染型”“行为型”三种模式,借由对类似于结婚纪念日、亲人生日之类的“传统型”问题的回答,打出分数,进而直接判断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类似恋爱回顾、未来展望之类的“感染型”问题,题目本身并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让夫妻双方通过做题,缓和夫妻间紧张的离婚氛围,促成双方重归于好;而“行为型”考题则是通过当事人如果拒绝参加考试,就初步推定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恢复,如果同意参加考试,再根据具体的答题情况进行感情评价。

  杨晓林指出,考题模式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离婚考试”的实践意义与价值。“第一种考题模式,机械并且刻板,难以深度挖掘当事人的内心真实态度。第二种考题模式,灵活并且温情,但是没有单独存在的必要,其功能与传统的心理咨询、法官调解并无太大差异,并不属于制度意义上的改革创新。第三种考题模式,机智但有违法之嫌。考场上的离婚,必须以“自愿参加”为原则,“机智”地将“不参加考试”的行为推定为感情破裂、无法修复的一个证据,这一做法恰恰与离婚考试的“自愿参加”原则相违背,与婚姻法的离婚自由原则相冲突。

  “离婚考试”分数的现实效果不乐观

  除了从考题设置上,杨晓林还从“离婚考试”分数的现实效果上进行了分析,“‘离婚考试’,分数是最终结果,考官是考试关键”。

  他说,在法院安排的离婚考试中,法官有权将考试分数作为判断夫妻间感情是否破裂的辅助因素。我国婚姻法第32条明文规定,若存在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情形,法院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通过“离婚考试”可以间接地调查夫妻双方的感情情况,可以借助考试分数对其感情情况做一个客观性评估。但是,从效果上来看,考试分数仍然无法直接作为法官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最终证据,考试分数仅仅起到了辅助性作用。

  但是,在民政机构安排的“离婚考试”中,婚姻登记员、项目负责人并没有“打分”权限,也无权通过“离婚考试”打分判断双方当事人之间感情是否破裂,更不可能通过考试分数阻碍双方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考试分数也就丧失了法律意义。因此,杨晓林对“离婚考试”的现实效果并不持乐观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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