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被负债”?!家事律师建言“24条”

14.10.2016  19:48

据日前澎湃新闻报道,百名来自湖南、江苏、浙江的妻子因前夫欠款“被负债”结盟维权,希望能够成立一个互助的妇女组织,反对因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而成为“被负债”群体。

2016年9月20日,发起人陈玲(化名)的7个案子在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再审开庭。2011年8月起,她收到第一份起诉书,其后几个月,其他7份传票接踵而至,起诉金额高达337万元,全部是前夫刘正(化名)“举债未还”的案子。8个案子一审全部按“24条”判陈玲共同偿还,2013年,她的工资和房子全部被冻结,只留了1000块的生活费。经历了一审、二审、再审、发回重审,2016年6月,她的8个案子已有一个改判。3年来,陈玲为维权行动跑了无数次法院,也结识了很多同她一样遭遇的受害者,除了工作外,陈玲所有时间都扑在“反24条”上,经常熬夜至凌晨,时刻盯着“24条”最新动态。

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19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该规定自2004年4月1日施行以来,法律学界和业界一直有争议。一些司法界人士认为,聚焦在“24条”上的问题实际反映了婚姻关系和市场交易的冲突,尽管法条很好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却可能忽视了夫妻另一方的利益。但也有法律界人士认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后夫妻财产以夫妻共同所有为原则,既然婚后夫妻收入是共同的,相应的因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共同承担也是应有之义。


24条”到底合不合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防止随意、简单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一起来听听婚姻家事律师的解读。

推行夫妻双方签字制

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当征求借款人的配偶同意。夫妻双方签字制,只是稍微加大债权人出借时的注意义务,但同时可以保障配偶的知情权。而债权人在出借时处于强势地位,要求举债方的配偶共同签字并不困难。

对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我认为其将婚姻关系演变成了一种危险的社会关系。在“24条”的逻辑下,不知情的配偶根本没法提防,且事后无解。

第一,“24条”规定的两种免责情形,在实务中几乎不会出现!举债时就跟债权人约定为个人债务可以免责。但如果借钱的时候说:“哥们儿,这是我自己借的钱,跟老婆无关”,你觉得人家会借给你吗?借款时债权人知道借款人采取夫妻财产分别制,也可以免责。可这还是不可能!如果你告诉别人我们两口子财产各自归各自,以后不能找我老婆还哦!人家会借给你吗?如果借钱的时候不讲,债权人怎么可能知道?夫妻财产制度约定又没有可公示的地方!于是,最高法近年来在各种场合提出“内外有别论”和“用途论”。

第二,最高法提出的“内外有别论”和“用途论”也是中看不中用的说辞。所谓的“内外有别”,就是当债权人起诉夫妻还款时,还是按照“24条”来认定债务性质,对外共同偿还。在离婚官司中,举债的一方要证明借款用于家庭生活或经营,否则属于个人债务。非举债方对外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这种处理方式的弊端相当明显,正如“被负债”的受害者们哭诉的那样,家庭资产资不抵债,跟另一方追偿根本不现实。于是,最高法又修正了“内外有别论”,增加“用途论”。

所谓“用途论”是在借贷纠纷案中,要看这笔债务是否用于家庭生活来判断其性质。可这证明责任在于夫妻两人,他们要证明这笔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一个不存在的事实,如何证明?从证据学的角度看,只有发生过的事实,才可能留下证据!一个不存在的事实,不可能产生相应的证据!

第三,推行夫妻双方签字制或许是成本较低的解决办法。我曾在今年6月1日发文提出充分利用家事代理制度,推行夫妻双方签字制。债权人出借款项时,应当征求借款人的配偶同意。对于夫妻一方所举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其在出借款项时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决定。夫妻双方签字制,只是稍微加大债权人出借时的注意义务,但同时可以保障配偶的知情权。而债权人在出借时处于强势地位,要求举债方的配偶共同签字并不困难。

随后,最高法民二庭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64辑中建议:立法机关在编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时,专门规定夫妻一方大额举债应由另一方签字或事后追认,否则应由举债一方承担偿还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避免婚姻风险,平衡保护债权人和未举债夫妻一方的利益。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法务部主任吴杰臻)

明确举证责任,加大司法惩罚力度

无论是哪种情况下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核心要点是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审查夫妻是否有借款的合意。但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

夫妻共同债务该如何认定、如何承担,一直是离婚案件中争议非常大的焦点问题。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立法初衷,应该是出于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从传统意义上来讲,夫妻之间属于内部关系,而债权债务往往是外部关系。但是这条法规出台后的这些年来,案件类型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婚姻关系中,容易出现债务的有两种关系:第一,金融借贷;第二,民间借贷。

在金融借贷关系中,比较容易产生纠纷的,就是与金融机构发生的循环贷款。例如,夫妻一方名下的房产,在另一方不知情时不断抵押,循环放款。特别重大不公平的现象,往往会由夫妻间经济地位不平衡造成。而能够申请高额贷款的一方,往往在夫妻关系中处于强势地位。在离婚时,弱势一方面对另一方的债务不知所措。在民间借贷关系中,经常出现的情况是夫妻离婚时,一方突然拿出借条,债权人往往是自己关系相近的人或可操作的关联公司。对于涉及民间借贷的离婚案件,上海法院近年来在审理中比较慎重,只要是债务没有进入到司法程序,没有被法院认定真实性,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予处理。

实际上,无论是哪种情况下出现的夫妻共同债务,核心要点是对债务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审查夫妻是否有借款的合意。如果没有合意,但债务却发生了,就需要审查债务人关于这笔钱的用处。如果能够证实钱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购买共同的大宗资产,则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反之亦然。但就目前而言,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确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各地法院和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把握的标准往往是不一样的,也因此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这次百名妻子“反24条”,实际上是呼吁关注司法的平衡,防止部分人利用“24条”,制造虚假债务。我的建议就是:明确举证责任,加大司法惩罚力度。既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能保障非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合伙人王小成)

集体维权虽难改变法院判决但并非徒劳

正因为有这样一群人的存在,她们的遭遇、她们的声音,其实已经被立法者看到,被社会关注,也许未来能撬动立法的改变。

在自己不知情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丈夫一方产生的债务,对于当事人来说确实很无奈。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规定而言,陈玲们想要主张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需要举证证明前夫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其个人债务,或者证明夫妻存在财产、债务归各自所有的约定,但事实上这对陈玲们而言都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个案当中我们建议类似当事人:一要积极参与到诉讼中,举证证明夫妻感情及经济状况等,切勿被动等待。二是若进入执行阶段,立即提出执行异议,并注意保全个人财产。

从司法实践来看,该24条确实已经暴露出适用的问题。该规定虽然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是忽视了夫妻身份的特殊性以及另一方配偶的权益,举证责任的承担往往让另一方举手无措。在法律没有改变之前,只能寄希望于具体办理每一桩案件的法官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案件事实的查明。目前来说,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她们很难通过这种集体维权改变法院的判决,但是这并不是说就是徒劳的。正因为有这样一群人的存在,她们的遭遇、她们的声音,其实已经被立法者看到,被社会关注,也许未来能撬动立法的改变。

(上海华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桂芳芳)

推动设立更有效债权保护原则

现行的“24条”侧重保护的是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加予夫妻双方。百名妻子集体维权的意义在于推动立法改进,设立更有效的债权保护原则,防止所谓的恶意诉讼。

在现行法律下,夫妻承担债务一方在婚内的债务是通行原则,不承担则是例外。关于“24条”的例外情况,每个地区的法院掌握的尺度不完全一致。各个地方的高院都会针对“24条”有一些自己的规定。比如上海法院掌握的实务是:若债务人配偶没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该笔债务亦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就会驳回要求债务人配偶共同承担债务的请求。

24条”存在的争议重点在于法律选择倾向于保护哪一种权益,现行的“24条”侧重保护的是外部债权人的权益,因此把更多的举证责任加予夫妻双方。在“24条”颁布之前,很多夫妻通过离婚的方式规避夫妻对外债务,实际上也给了很多债务人可乘之机,损害债权人的合法利益。

百名妻子集体维权“反24条”的意义在于推动立法改进,设立更有效的债权保护原则,既能够保护债权人权益,也能保护夫妻双方权益。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星海)

 

(本组稿件由律新社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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