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强占房屋 法院判决迁让

01.02.2016  14:20

  本报讯(通讯员 朱梦琪 卜雪)原告施某(女方)与被告杨某(男方)系再婚夫妻,婚后杨某至施某家中生活,居住于施某及其子吴某共有的房屋内。后双方因夫妻关系不和,施某两次起诉至张家港法院要求离婚。2015年7月31日,法院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对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判决明确诉争房屋内的装修归施某所有,施某折价补偿杨某6万元。现施某已按判决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杨某仍居住在诉争房屋内,施某为此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杨某立即迁出涉案房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施某与杨某已离婚、房屋装修判归施某所有且其自身已履行完毕义务之情况下,施某有权要求杨某迁让。双方已离婚,杨某继续在一处房屋内居住,势必影响施某一家的生活。据此,法院支持施某诉请,判令杨某从涉案房屋中迁出。

  【法官点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相敬如宾珍惜彼此,一旦情感破裂致离婚,更应好聚好散。本案施某作为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行使上述权利。杨某在法院已判决双方离婚且房屋归施某的情况下仍强行不走,于情于法均得不到支持。

编辑: 金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