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芽农使用无根水被判刑引争议 专家称罪名牵强

29.03.2015  13:04

  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日前,福建闽侯县法院一审判决闽侯县芽农全尚根在生产、销售豆芽过程中使用有毒、有害的“无根水”,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且“情节特别严重”,总销售额为88万余元,量刑十年与销售额有关。但关于豆芽制发中所添加的“无根水”是否有毒有害,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目前存在争议。

  近几年里,“毒豆芽”事件被媒体频频报道,在过去的几年中,因为添加了“无根水”被判刑的芽农近千人,全尚根只是其中的一例。

  据了解,“无根水”的主要成分是“6-苄基腺嘌呤”。之前有媒体拿到并公布的一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风险评估实验室去年9月出具的《“豆芽中‘6-苄基腺嘌呤’残留膳食风险评估报告》显示,“即使按照最大的风险原则进行评估,各类人群的‘6-苄基腺嘌呤’摄入量也远低于每天的允许摄入量,风险完全可以接受”。还有媒体找到今年1月份由国家卫计委出具的信访回复单上更详细的解释说,豆芽制发的过程当中使用的无根水主要是发挥植物生长调解的作用,可以纳入农业投入品的管理。

  然而值得一提的是,浙江省高院和省检察院以及省食安办这些相关职能部门召开过问题豆芽案件处理的联席会议,会议达成共识,认为豆芽的制发过程当中,添加无根水的行为是不宜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来论处的。但是在福建,“无根豆芽”的争议案件是被重判的。因为福建在2013年印发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这些若干问题的纪要》中,对涉嫌危害食品、药品的安全处罚建议是“从重”。所以目前这类案件在各地的处理情况也不一样。

  今年2月,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举办了一场关于无根豆芽案件法律问题的学术研讨会,与会的法律人士在一个问题上的共识度很高,就是在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豆芽构成犯罪非常牵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也更是荒唐。会议认为,即使要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也要满足超限量或者是超范围滥用添加剂农药或者兽药等,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是其他严重的食源性疾病。

  而福建闽侯县法院在这个本案中判决的依据之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中的解释》的第20条第3款:“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告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以及其他有害或者有毒的物质”。有专家曾经援引这个条款的判决书来进行批判:农业部有194号、199号等一系列的公告公布了禁止使用的农药名单,全面禁止使用33种农药和限制使用17种农药。但是在这些名单当中,并没有发现这个苄基腺嘌呤的这个名字。

  据了解,本案全尚根已经决定上诉。(记者葛朝兴)

  原标题:福建芽农使用无根水被判刑引争议专家称罪名牵强

  稿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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