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规范生育津贴保障女职工权益

04.04.2018  21:51

        日前,为了适应我国  “两孩”政策全面实施,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实现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人社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做好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规范了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确保女职工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

        我国生育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发挥了重要而积极的作用。据《慈善公益报》记者了解,近年来,随着我国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生育保险适应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全面“两孩”政策实施,采取措施降低费率与保障待遇,为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妇女平等就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2017年,全国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19240万人;基金收入650亿元,支出762.9亿元,累计结存562亿元;享受待遇1027万人次。

        “生育保险还存在覆盖面小、待遇支付不到位、津贴支付不规范、管理服务薄弱等问题。”人社部医疗保险司副司长王芳琳表示,特别是“两孩”政策放开后生育需求集中释放,生育保险基金运行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此,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分析、科学预判,研究出台了《意见》,以加强对地方当前生育保险工作的指导,这对维护参保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全面“两孩”政策落实,实现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明确提出了当前生育保险要重点做好四方面工作: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要确保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全部纳入参保范围;确保参保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并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加强预警,完善费率调整机制;通过消化累计结余、采取临时补贴、动态调整费率等分类措施,将基金累计结存控制在6-9个月支付额度的合理水平。引导预期,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加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医保支付方式改革范围,实现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强化监控和审核,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

        以上四个方面中,如何合理引导预期,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王芳琳表示,根据十八届五中全会“全面实施两孩政策”要求,2016年国家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对符合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实行了延长生育假的奖励。各地根据要求实行30-90天不等的生育奖励假,且大部分纳入了生育津贴支付范围,导致津贴支出比重过大,待遇结构严重失衡,给基金运行带来压力。为此,《意见》要求,从实际出发,从保障基本权益做起,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合理引导预期。同时,鼓励各地在确保《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法定产假期限内的生育津贴支付情况下,探索多渠道解决生育奖励假待遇问题。

        此外,在提高生育保险基金使用效率方面,此次《意见》提出了“三分政策、七分管理”的举措。据介绍,加强生育保险服务管理是保证生育保险政策实施的基础。为此,《意见》主要是继续按照同步推进、统一管理的思路,重点从以下方面对加强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提出了要求:一是结合全民参保计划实施,进一步扩大覆盖面和提升统筹层次;二是结合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住院分娩医疗费用按病种、产前检查按人头付费办法;三是充分利用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行生育费用智能审核与网上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