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4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05.03.2015  16:40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

      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开展全省性社会组织2014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度检查的对象

      2014年6月30日前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12月31日前在江苏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基金会。

      二、年度检查的程序

      请参检对象分别按照《全省性社会团体2014年度检查须知》(附件1)、《全省性民办非企业单位2014年度检查须知》(附件2)、《全省性基金会2014年度检查须知》(附件3)的要求准备年检材料,按时参加年检。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法对社会组织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年检结论。必要时可以对有重大财务问题的社会组织主动开展财务审计;可以要求社会组织补充或公开年检相关信息;也可以采取随机抽检的方式,对社会组织开展实地检查。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论将于2015年下半年分批在“江苏社会组织网”( http://mjzz.jsmz.gov.cn )公告。公告发布后,社会组织持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基金会持正本、副本)原件到省民政厅加盖年检印鉴。

      四、注意事项

      (一)接受年度检查是社会组织的法定义务,各社会组织应当认真履行参检义务,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如实填报年度检查材料,参检情况及年检结论将与社会组织等级评估、财税优惠、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等政策挂钩,并影响社会组织信用记录。

      (二)本次年检材料仅需提供1份,由登记管理机关存档,不再返还,年检结论证明以网站公告及证书印鉴为准;社会组织及业务主管单位需留存的,可以在加盖年检印鉴时自行准备副本。

      (三)各社会组织应当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相关规定规范出具财务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不符合要求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为规范审计报告样式,建议告知审计单位参照《江苏全省性社会组织2014年度检查审计报告(范本)》(附件4)出具。

      (四)2014年度经省民政厅认定为3A以上评估等级的社会组织只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书1份(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无需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符合年检合格要求的,报送当日加盖年检印鉴;申报2015年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仍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五)由省社科联、省宗教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以及由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进行资质许可的社会组织,年检材料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省民政厅。其他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及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将年检材料报送省民政厅,无需业务主管单位盖章。

      五、联系方式

      年检材料报送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277号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408室: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405室:社会团体)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张东凯(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电话:025-83590479; 

      杜明鹏(社会团体),电话:025-83590529

      王  晔(社会团体),电话:025-83590592。

 

      基金会网上年检技术咨询电话:010-64459047\9147转114。

 


江苏省民政厅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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