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启动社会组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工作

25.04.2016  13:13

      记者昨天获悉,市民政局发布了《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暨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市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换证工作正式开始。今年,我市新成立和办理变更业务的社会组织将有新的“身份证”,到2017年年底前完成存量社会组织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和登记证书换发工作。

      为了加强我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推进社会组织登记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改革措施,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全市性社会组织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证书暨开展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就是法人单位的“身份证号”,通过代码可以有效识别主体身份、比对分析相关信息。社会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设计为18位,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机构类别代码、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主体标识码(即组织机构代码)、校验码5个部分组成。

      “无论主体信息变更还是主体资格注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变并保留回溯查询功能。社会组织可以凭此具有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政府部门、税务部门、金融机构等单位办理相关事项。”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介绍。

      市民政局有关负责人表示,以前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办理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证书。而如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实施后,将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此举不仅简化了办事手续,还可以将分散在各个地区和领域的社会组织信用记录归集起来,形成完整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档案,有利于进一步推动社会组织发展和诚信社会建设。

      《通知》明确了换发证书和年度检查的对象,以及换发证书和年度检查的时间、流程。除了新申请成立、变更及换证的社会组织应按要求领取新版证书外,此次改革对2015年底前登记的社会组织也设置了一个过渡期: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过渡期内,社会组织原来持有的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如没有过期可继续使用,但过渡期结束后,未换发的三证将不再有效。

      今后,我市对新成立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赋予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放新的登记证书;对已成立的社会组织,将通过变更、年检、评估等多种方式全面完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予和新登记证书换发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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