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出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试行办法》

16.12.2015  15:11

      日前,宿迁市出台《社会救助对象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试行办法》,加快推进全市社会救助信用体系建设,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信用环境,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和谐。

      《办法》对失信惩戒做了明确规定,有失信行为并且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得纳入社会救助;在申请受理、审核申请人经济状况等社会救助工作环节中,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对曾有失信行为,但符合救助条件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提高复查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频次,当其经济状况好转并超出社会救助条件时,应及时退出救助;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其相关信息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威胁、侮辱、打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扰乱社会救助工作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执法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其它联动惩戒措施。

      《办法》指出,社会救助对象没有违法、违规和失信记录,以及受到各种奖励、表彰的行为,经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认定为信用记录良好的,可予以实施激励。对遭遇急、难的守信申请救助对象,按照有关社会救助法规要求,简化程序,从优从快办理;因灵活就业、自谋职业或者自主创业使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且主动申报退出低保的,可延缓一季度退出低保,作为扶持生活的过渡期。即家庭人均收入达到或者高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的,自收入发生变动起的3个月内保留原有低保救助待遇,第4个月起退出低保;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以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的其它守信激励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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