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出台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

20.08.2015  00:57

  近日,苏州市文广新局、市财政局联合制定出台了《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同时印发《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进一步拓宽公共文化服务供给路径,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提供更多“适销对路”的产品和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办法》规定了公共文化服务的购买主体是苏州市文广新局及直属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事业单位。承接主体包括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在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机构;在民政部门登记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设立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购买主体应根据《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年度购买具体目录清单,并逐步建立完善购买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在不同阶段及时向社会公布购买的服务项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购买服务具体要求、定价标准、绩效评价方法及监督考核办法,履约情况及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履约验收情况与绩效评价结果等等。

  《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文化服务指导性目录》具体明确了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的七大类43项公共文化服务。具体包括:公益性文化产品的创作与传播;公益性文化活动的组织与承办;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保护、传承与展示;公共文化设施的运营与管理;社会文化机构提供的免费或低收费服务;公共文化管理服务;提供其他需要政府购买的公共文化服务。

  为加强对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进行监管、评估,《办法》规定,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项目的履约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包括履约情况及履约结果的运用情况。验收时可以邀请第三方评价机构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验收结果结合服务对象满意度调查,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编制购买公共文化服务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参考依据。

(苏州市文广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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