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起江苏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上限降至16842元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医保局近日下发通知,自7月1日起执行新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上限将由19935元下调为16842元,下限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下限标准的增长率为7.7%。这是近年来江苏首次下调社保缴费基数上限。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和60%确定。但由于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没有计算在内,按上述办法确定的缴费基数上下限相对偏高。7月1日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降低社会保险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和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实施方案,将统一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确定缴费工资上下限,也就是在确定上下限标准时把城镇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也考虑在内了,这样确定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将比用原来办法确定的上下限标准低20%左右。
6月底前,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一直按照全省上一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从下月起,根据国家最新统一规定,江苏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的标准确定将使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加权平均值作为基数,由于城镇私营企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明显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由此计算出来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更低于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因此,今年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标准将首次下调。 据测算,按照新的缴费基数上限确定办法,全省按上限标准缴费的企业及其职工,企业一年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15亿元左右,个人将减轻养老保险缴费负担7亿元左右。
从公布数据看,江苏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标准将由3125元调整为3368元。全省按照下限缴费的企业,综合考虑降费率和调基数因素,养老保险缴费负担仍比上年下降10%左右。(黄红芳)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