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审查"动真碰硬" 邗江检察依法排除非法辨认笔录

07.04.2016  10:57

  近日,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检察院在审查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的卷宗材料时,发现侦查机关在对被害人夏某制作的对犯罪嫌疑人陈某辨认的笔录中存在不规范情形。

  首先,侦查机关在辨认前没有向被害人夏某详细询问辨认对象的具体特征,夏某仅指出与其发生事故的对方为一名女性,而侦查机关制作的照片辨认对象中陪衬人员有男性,不符合辨认对象选择应符合混杂原则具有相似性的要求。

  第二,辨认的10余张照片中,7号照片有背景图案,而该照片中人物即犯罪嫌疑人陈某,其余照片均无背景,具有极强的诱导、暗示性。 根据《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对于辨认笔录的审查判断主要集中在程序的合法性,即是否存在严重违反辨认程序和规则的情形,以及内容的真实性,即辨认结果是否存在因程序违法而失真的情形。

  本案中,辨认对象不符合混杂原则的要求,且存在明细暗示或者明显指认的嫌疑等实质性程序瑕疵情形,违反了辨认笔录制作的程序性规定,严重影响了辨认结果的真实性,因此,检察机关依法将该辨认笔录视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并向侦查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督促侦查机关加强辨认笔录制作规范的学习,从而保证辨认的程序合法性及辨认结果的真实性。

  (刘丹丹 王雅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