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7吨浓硫酸泄漏内河未作处罚 苏州海事部门遭检方起诉

09.05.2017  09:46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日前对苏州市地方海事局未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向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该案不久会在姑苏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据悉,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发现,2014年8月12日,一艘载有287.02吨硫酸(浓度为98%)的“皖池州化039”号船舶(挂靠在安徽省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在由安徽铜陵驶往上海途经京杭大运河虎丘区浒墅关镇航段时,发生船舶沉没事故,船上浓硫酸全部泄漏。

  船舶驾驶员夏某华、夏某江因犯危险物品肇事罪受到刑事处罚。

  但是,苏州市地方海事局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怠于履行职责,未依据《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规定,对夏某华、夏某江及池州市流坡航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罚款、吊销适任证书等行政处罚。

  2016年12月26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向苏州市地方海事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依法对夏某华、夏某江等作出行政处罚,但苏州市地方海事局至今仍未作行政处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为保障水上交通安全,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就该案向集中管辖的苏州姑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见习记者韩东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