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考等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被追究刑责

19.12.2015  01:01

  2016年研考将于下周末(12月26日-12月27日)举行,12月17日,教育部表示,根据2015年新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在研考等国家考试中作弊将被追究刑责,处以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等不同程度的处罚。

  《刑法修正案(九)》已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明确规定,考试作弊行为将被追究刑责。具体包括: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以及替考行为,都将受到刑罚处罚。

  教育部提醒,广大考生要提高法律意识,自觉守法,诚信考试,对涉考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将坚决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同时,教育部邀请社会各界和广大考生积极参与监督,并公布研考违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其中教育部考试中心为010-82520029,北京为010-82837390。(任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