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厅、气象局联合督查石油化工码头及其仓储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隐患排查

22.10.2014  12:31

  为认真贯彻《气象法》、《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进一步加强石油化工码头及其仓储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的安全监管,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气象局近日印发了《石油化工码头及其仓储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隐患排查工作方案》(苏交港〔2014〕29号),开展石油化工码头及其仓储设施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隐患排查专项行动。根据工作方案的部署,在第一阶段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和第二阶段隐患整改督查阶段的基础上,省交通运输厅和省气象局于2014年9月16 日至9月19日组成两个督查组,随机抽取了常州、镇江、泰州和无锡、苏州、南通等六个市,联合开展了石油化工码头及其仓储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隐患排查行动督查工作。
  省联合督查采取听取市、县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情况汇报,检查有关台账,抽查1—2家石油化工码头及仓储企业的方式进行。分别督查了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对防雷防静电装置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部署、隐患排查治理整改、石油化工码头及仓储企业防雷防静电装置检测制度落实以及对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要求建立的相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等执行情况。
  省气象局高度重视此次督查工作,每个组都抽调了防雷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参加,每到一处高效务实,放弃休息,深入港口码头,认真仔细查看细节,每个地方都发现了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和隐患整改督查阶段没有发现的问题,与企业进行了充分沟通,详细分析讲解了问题的原因、依据和如何整改,得到企业欢迎和好评。针对排查出的隐患,省交通运输厅现场下发了整改通知书,要求企业限期整改方案。对限期内不整改或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坚决依法关闭,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