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假售假难逃刑罚

18.01.2016  11:04

  本报讯(通讯员洪 春)张家港法院日前审结一起假冒知名篮球架的刑事案件,判决被告人朱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3万元。

  “金陵体育”及“金陵”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系江苏金陵体育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于2012年注册包括各类体育活动器械的生产以及安装维护等,有效期至2022年。

  2013年7月,朱某在担任华中科技大学中心体育场改造工程项目经理期间,在明知河北胜源体育器材有限公司没有取得授权的情况下,仍从该公司购得19副假冒的“金陵”牌篮球架,并销售给华中科技大学,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4万余元。案发后,张家港法院对朱某的犯罪行为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点评]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即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种行为造成了大量的伪、劣、次产品流入市场,不仅对名优产品造成冲击,事实上也给消费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带来威胁。严惩这种犯罪行为,对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均非常重要。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