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放水"致税款流失 睢宁一税务人员犯两罪获刑14年

20.05.2015  15:35

  利用负责房产交易税费征收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贿赂382万余元,故意少征税款813万余元。日前,经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该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赵继元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以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60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赵继元现年50岁,原系徐州市地方税务局第一分局办税服务四科科员,负责房产交易税费收管工作。2011年至2013年6月,赵继元单独或与其情人赵徐妹(因犯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共谋,先后10余次索取或收受他人贿赂共382万余元,为他人在办理交纳房产交易税费业务的过程中谋取利益。此外,赵继元还徇私舞弊,放任他人提供不实纳税材料,甚至授意他人伪造纳税材料,故意少征收税款813万余元,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