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人申诉20年,省高院立案再审

18.11.2015  08:39

  假酒案证据多处存疑却被判受贿入狱

  呆呆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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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7岁的戴光宇老人,做梦也没有想到,因为一桩茅台酒的供销生意蒙受了牢狱之灾。因为供货方代理人坚称送给他1.7万元,导致时任盐城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副经理戴光宇被判有期徒刑5年6个月。而戴光宇坚称没有收对方一分钱,因为对方声称送钱的时间地点和数字与自己当时的状况非常不符。1999年,出狱后的戴光宇他上了伸冤之路,时至今日也没有讨到一个说法。记者在调查中发现,这其实是一桩价值39万元的假酒案,最终却办成了一桩受贿案。江南时报记者施广权

  案件回放

  假茅台案件牵连出受贿案

  戴光宇称,1991年7月10日,时任盐城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副经理的他代表公司(乙方)和滨海县水产公司经营部的经理胡建(甲方)签订了890044号茅台酒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帮助乙方以每瓶102元的价格从贵州茅台酒厂购进5吨茅台酒。7月17日,滨海县人武部的工作人员李明辉作为滨海县水产公司聘用代理人和甲方工作人员鲁盛以及乙方工作人员陈鸿海一行3人前往贵州购销茅台酒。8月25日,第一批149箱茅台酒从遵义发出到达盐城。茅台酒到盐城后销售形势很好,很快销售完。9月20日,戴光宇到滨海县水产公司经营部找胡建经理,询问第二批为何迟迟不发货。胡建不在公司。鲁盛称,水产公司暂无钱付介绍费给李明辉,李不肯去贵州进酒。经协调,滨海县人武部同意为甲方先代垫5000元,让李去贵州。9月24日,李明辉、陈鸿海、鲁盛三人离盐赴黔,进第二批次茅台酒。11月5日,126箱茅台酒运到盐城。第一、第二次酒销售由徐润生副经理负责。

  1992年4月6日,盐城市工商局接到举报称所销售的茅台酒是假酒介入调查。7月12日,盐城市工商局作出了《关于盐城市地方工业供销公司经销假茅台酒的处罚决定》主要内容:第一批酒因为销售前申报,经批准获取《准销证》而未作处罚。第二批酒因为没有申报,故罚款19955.00元。

  戴光宇说:“工商部门查处假酒案之后,1994年5月3日深夜,盐城市郊区检察院(现盐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明辉所谓的行贿供词为证据将时任盐城市地方贸易公司总经理的我从家中带走。”1994年7月12日,盐城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提起公诉,起诉书上写明,检察院查明戴光宇通过滨海县李明辉等人介绍牵线,从贵阳购进茅台酒过程中,先后两次收受李明辉贿送人民币1.7万元。1994年8月19日,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以李明辉唯一证人,以受贿罪判刑戴光宇五年零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疑点一

  双方当事人对送钱事实和证据对不上

  记者在盐城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提供的1994年9月22日李明辉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谈话笔录复印件中看到,李明辉承认向戴光宇行贿的事实。李说他第一次送了1.5万元给戴光宇,时间是在第二次酒运到盐城后的第三天上午九点,地点在戴家。第二次送钱时间是在第一次送钱后一个月,地点在戴办公室。为打点市工商局,李第二次送了5000元给戴光宇,戴收2000元,退了3000元。检察机关问李明辉有何证据?李说:“我拿不出证据。”因为当时送钱时只有他们两人在场。

  戴光宇说,按照李明辉所说的送钱时间,10月26日李回到家,第三天即28日上午九时左右把1.5万元送给了他。而事实上,这个时间段戴光宇和同事出差在外,有出差报销单据和证人作证。且李说戴光宇当时一人在家,戴也认为是谎话。“当时我家有瘫痪在床的80多岁老母亲和保姆。”且李根本找不到戴家。

  记者在查看卷宗发现,二审法院盐城市中级法院法官在对李明辉的谈话笔录和郊区检察院对李明辉的笔录,对于李明辉行贿的另一当事人陈鸿海的行贿金额也存在重大差异。李在检察院交代向陈行贿13000元,而在中级法院的谈话笔录中承认行贿11000元。记者经过询问得知,2000元的金额在当时受贿案就是1年的量刑期。同样在中级法院的这份谈话笔录中,对于另一相关人员“鲁盛”的姓和名都弄错,变成“卢胜”,说明此案在当时办的并不严谨。

  记者注意到,李明辉在郊区检察院的谈话笔录中,一直交代此案中帮助盐城地方工业供销公司组织326箱计3912瓶茅台酒,而戴光宇说两次一共275箱计3330瓶。对于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郊区检察院和法院的办案人员仅靠李明辉的一面之词,都没有去核实,也说明当时案件办理之草率。

  疑点二

  是受贿案还是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

  记者从李明辉在检察机关的谈话笔录中了解到,李明辉一直承认自己组织的是假茅台酒,并且交代了组织货源的上线为贵州的朱枝勇,案值达到39万元之巨。按照1994年的物价水平,此案应该可以定为特大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记者了解到,按照办案流程,如果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重大刑事犯罪行为,应当向公安机关移交办理,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再移交检察机关,由其向法院提起公诉。记者了解到,当时的郊区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并没有这样做,因为涉及此案的李明辉、鲁盛等人并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而恰恰将李明辉交代向戴光宇和陈鸿海行贿的两个人以受贿罪判刑入狱。

  盐城司法界的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重大犯罪线索没有移交公安机关侦查的,按照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渎职罪。

  而事实上,1994年8月16日盐城市郊区人民法院向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关于被告人戴光宇受贿案定性请示报告》中,明确提出该院的审判委员会对此案有两种意见:“一是戴光宇利用职务之便,受贿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二是戴光宇应以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论处。理由是从全案看,实际上几方人员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从中对违法所得数额进行分赃的共同犯罪活动。我院审判委员会倾向于第二种意见。”但是最终戴光宇还是以受贿罪被判处了五年六个月。

  疑点三

  行贿人巨额保证金去向何方

  戴光宇反映,就在1994年8月19日他被判刑的当天,李明辉在盐城市郊区检察院缴纳了15万元后取保候审,而取保候审的罪名是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然而取保候审一取就是21年,至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明显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

  记者了解到,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取保候审的期限是一年,到期后检察机关应当作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如果不批捕就应当退还保证金。戴光宇称,这15万元保证金至今没有退还给李明辉。

  那么这笔费用去向何处了呢?记者日前来到盐都区检察院(原郊区检察院),政治处刘华主任让记者留下问题,等他们查阅档案和询问有关办案人员后答复记者,然而经过记者几次催问,截止发稿前,记者也没有得到对方回复。

  盐城市司法界一位资深人士告诉记者,刑事犯罪绝不能以罚代刑,从本案来看,如果李明辉缴纳15万保证金后而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就属于典型的以罚代刑,检察机关这样做就是违规违法行为。按照1979年《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戴光宇老人对记者说:经过多年的奔波,目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对该案立案再审,但是他今年已经77岁了,身患胃癌开过刀,还被心脏病、高血压等多种疾病缠身,身处垂暮之年的他希望等来平反昭雪的一天!

  本报将继续关注此案的进展。

编辑: 刘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