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等三部门联合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08.12.2016  12:03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的通知

苏财农〔2016〕152号

  各市、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委、水利(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6〕20号)精神,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对原《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苏财农〔2015〕5号)进行了修订,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印发给你们,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今后全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安排省以上投资补助的政策依据,原《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苏财农〔2015〕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省财政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水利厅

2016年11月24日

  附件

  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苏北振兴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发〔2016〕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管理,实行统一、规范、透明的水利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体现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公正、公开、公平的精神,促进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发〔2014〕1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苏政发〔2014〕12号)、《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江苏省水利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安排及执行情况考核管理暂行办法》(苏发改规发〔2013〕7号)等相关要求,参照《关于印发江苏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办法(2016—2017年)的通知》(苏财办预〔2016〕2号)有关分类分档标准,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就水利基本建设项目投资省以上财政补助政策修订如下:

  一、基本原则

  1.事权与支出责任相统一。合理区分流域性、区域性、民生水利、一县范围内等水利工程的事权主体,相应明确中央、省及市县的支出责任。

  2.平稳衔接。保持省水利重点工程投资政策的连续性,与国家和省现有投资政策平稳衔接,对从2017年起开工的确需调整的投资政策予以完善,对续建项目仍按既定政策执行。

  3.分类分档。按照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分类分档要求,区分不同项目性质和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实行分类分档补助。

  4.公开透明。补助政策经省政府批准后,公开对市县发布。各市县根据当地水利建设和财力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年度水利基建投资计划,并依据本补助政策向省申报省以上补助资金。

  二、补助政策

  按照流域治理工程、区域治理工程、民生水利工程、一县范围水利基建工程等项目性质,结合2016年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情况,提出省以上投资补助政策如下:

  (一)流域工程

  流域工程是指流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淮河流域骨干行洪河道整治及行蓄洪区建设、长江干流河道整治、太湖流域防洪排涝及调水引流骨干工程、海堤加固、大型水库水闸泵站等;以及江河支流治理、重点平原洼地治理等。此类项目受益主体是整个流域,属中央为主或国家和省共同为主的事权,其工程投资主要由国家和省级承担。具体补助政策:

  1.淮河流域骨干行洪河道整治、行蓄洪区建设工程,省以上补助统一为90%;

  2.长江干流河道整治工程,对一、二、三、四类地区省以上补助70%,对五、六类地区省以上补助60%;

  3.太湖流域防洪排涝及调水引流骨干工程,省以上补助统一为70%;

  4.海堤巩固工程,对一、二类地区省以上补助80%,对三、四类地区省以上补助70%,对五、六类地区省以上补助60%;

  5.大型水库、水闸、泵站建设工程,省以上补助统一为70%;

  6.淮河流域主要支流治理、重点平原洼地治理工程,对一、二类地区省以上补助80%,对三、四类地区省以上补助70%,对五、六类地区省以上补助60%;

  7.长江流域主要支流治理工程,对一、二、三、四类地区省以上补助60%,对五、六类地区省以上补助50%;

  8.太湖流域主要支流治理工程,对一、二、三、四、五、六类地区省以上补助统一为40%。

  (二)区域工程

  区域工程是指区域规划确定的防洪、排涝、供水等骨干工程。包括省委、省政府沿海开发、沿江开发、黄河故道综合开发、苏南现代化示范区建设等战略确定的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骨干项目;省水利厅组织编制的区域规划、专项建设规划确定的骨干工程;省政府骨干河道名录中的区域骨干河道和重要跨县河道治理工程。此类项目受益主体为整个区域,受益范围跨市、跨县域,属省或省和市县共同的事权,除长江干流堤防能力提升工程外,省以上补助一、二类地区80%,三、四类地区补助60%,五、六类地区补助50%。

  长江干流堤防能力提升工程,虽然是苏南现代化示范区规划、沿江开发规划、省水利现代化规划确定实施的骨干工程,但考虑工程建设目标是各地基于地方经济发展而提出的,责任主体为市县政府,省以上补助统一为20%。

  (三)民生水利工程

  民生水利工程包括国家及省专项规划内的中型病险水库水闸加固、泵站改造、中小河流治理、大型灌区等项目;国家及省专项规划确定的小型水库加固、中小河流重点县、中型灌区改造、节水灌溉、水土保持等。此类项目关系民生和粮食安全,且国家对其投资政策有明确规定。为此,对这类项目,除大型灌区改造外,省以上补助一、二类地区70%,三、四类地区补助60%,五、六类地区补助50%。

  大型灌区改造工程,考虑到该类型工程投资较大,且事权为省和市县共同承担,对一、二类地区省以上补助80%,对三、四类地区省以上补助70%,对五、六类地区省以上补助50%。

  (四)一县范围内水利奖补工程

  一县范围内水利奖补工程主要对列入省政府名录的新建扩容水库(供水为主)、地方基建、城市防洪、水资源水环境等项目,建设责任主体为市县。为引导和鼓励各地加大水利投入力度、加快水利建设步伐,省级对此类项目实行竞争立项、先建后补、以奖代补,奖补比例不超过工程投资的10%。

  (五)其他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今后,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将根据全省市、县财政保障能力分类分档动态调整情况,适时调整完善本补助政策。 

  附件:水利建设项目省级以上投资补助政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