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厅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费减负政策

14.06.2017  00:57

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降费减负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7〕40号

  各设区市、县(市)财政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清理规范收费,是落实国务院“三去一降一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省委省政府《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苏发〔2016〕42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意见》(苏政发〔2016〕156号)的要求。今年以来,国家和省相继出台一系列降费减负政策。为确保国家和省各项降费减负政策落到实处、取得成效,现将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取消、停征之日前开票、欠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足额征收并上缴国库。凡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停征的,从取消之日起,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收取;已收取的,必须办理清退。

  二、省政府苏政发〔2017〕70号通知已明确将省立项的8项资源类、补偿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再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因国家和省取消、停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的经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四、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各设区市、县财政部门要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一次涉企收费专项督查;同时,对本辖区内的收费项目再次进行清理,确保国家、省定项目外无收费。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开展自查并组织开展好系统内自查自纠工作,确保国家、省降费减负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各地区、省各部门单位收费清理及专项督查情况应于6月20日前上报省财政厅(各设区市将所属县(市)情况汇总后统一上报)。

  联系人:李红燕,联系电话:025-83633074,邮箱: [email protected]

  江苏省财政厅

  2017年6月7日

经济日报:“一张网”防范乱收费
  通过建立和实施收费目录清单制度,财政厅
两部门印发通知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财政厅
两部门印发通知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