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财政关于做好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06.12.2017  02:39

苏财农(2017)130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县(市)财政局,农委(农业局、农林局),省农担公司: 

  为有效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国家有关部门下发了《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财农〔2015〕121号)、《关于做好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40号)等文件。经省政府批准,2016年我省成立了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农担公司),稳步推进农业信贷担保业务运营,取得了积极进展。省财政厅、省农委设立江苏省农业信贷担保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全省农业信贷担保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当前,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正处于搭框架、构体系、建制度、明规矩、拓业务的关键阶段,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的重要意义

  建立健全财政支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是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政银担”合作,将资源配置中市场决定性作用和政府引导作用有机结合起来,发挥政策性担保的信用优势,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贷款提供信用担保,是引导推动金融资本投入农业的有效途径,是破解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重要手段,也是新形势下创新财政支农机制,放大财政支农政策效应,提高财政支农资金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现代农业转型升级,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目标和原则

  (一)主要目标。以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重点,逐步建立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推动形成覆盖全省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为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切实解决现代农业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做大做强,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我省现代农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省级主导。省农业信贷担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农担委)指导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工作;以省农担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为主体,构建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财政支持。省财政统筹省以上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对建立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提供资金支持,市县财政统筹资金给予支持。专注农业。财政出资建立的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坚持政策性、专业性和独立性,专注于支持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市场运作。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以可持续发展为运营目标,实行市场化运作,承担相应市场经营风险。合作共赢。通过“政银担”合作,实现财政金融协同支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良好局面。

  三、严格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政策性定位和业务范围

  (一)坚持体系政策性定位。我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要准确把握专注服务农业、专注服务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政策性定位,紧紧围绕我省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促进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开展业务,确保农业信贷担保贴农、为农、惠农、不脱农。

  (二)严格界定政策性业务标准。我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政策性业务实行“双控”标准。一是控制业务范围。服务范围限定为粮食生产、畜牧水产养殖、菜果茶等优势特色产业,农资、农机、农技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农田基础设施,以及与农业生产直接相关的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家庭休闲农业、观光农业等农村新业态。二是控制担保额度。服务对象聚焦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小微农业企业等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以及国有农场中符合条件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单户在保余额控制在10—200万元之间,对适合大规模农业机械化作业的地区可适当放宽限额,但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省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担保额不得低于总担保额的70%。

  (三)严格政策外业务规模管控。我省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不得开展任何非农担保业务,谨慎开展政策性业务范围外的农业担保业务,并优先支持辐射面广、带动力强、与农户利益联结紧密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以及实施农田基础设施等提高粮食生产能力的项目,且单个经营主体在保余额不得超过1000万元。特别是对跨行业、混业经营的龙头企业要加大风险识别,严格控制担保额度和规模。省农担公司要对政策性业务和政策外业务实行分开核算。

  四、扎实推进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建设

  (一)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为实现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等重点服务对象有效对接,省农担公司要加快基层服务网络建设,尽快将相应的机构、人员和业务下沉,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采取设立设区市分公司和农业大县分公司或办事处的方式,并将其作为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受理主体。2018年,基本建成覆盖全省、上下联动、紧密可控、运行高效的农业信贷担保服务网络体系。

  (二)市县要积极推动分支机构设立和运行。解决农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是各级政府和省农担公司的共同责任。各地要主动与省农担公司对接,积极支持推动分支机构设立和运行,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市县财政、农业等相关部门要发挥好职能作用,积极配合支持农担机构开展工作。省财政将把市县政府支持推动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情况作为分配相关专项资金的重要因素。

  五、充分发挥省农担公司的作用

  省农担公司是政策性农业担保业务的实施主体,要按照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的要求,切实履行好公司使命和责任,充分发挥好作用。

  (一)加快构建业务发展模式。省农担公司要发挥政策性和市场化相结合的优势,积极拓展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创新业务模式和担保产品,尽快构建符合我省实际、可持续发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发展模式。要加强与银行、市县的合作,按照政策性担保的定位,综合考虑财政支持政策和商业可持续运营等因素,合理确定优惠担保费率,积极协调合作银行提供实行优惠贷款利率,确保农业贷款主体实际承担的综合信贷成本(贷款利率、贷款主体承担的担保费率、增值服务费率等各项之和)控制在8%以内(如基准利率调整,按据实增减数予以调整)。要建立健全“政银担”合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和利益共享机制,加快构建合作共赢、协同支农的担保新机制。

  (二)加强担保产品开发。省农担公司要加强对我省现代农业发展情况调查研究,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新型经营主体的特点,创新开发接地气、可复制、易推广的担保业务产品。要优化业务流程,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简化相关手续,缩短办理时间,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方便、快捷的担保服务。

  (三)加强公司业务能力建设。省农担公司要加强专业化团队建设,引进懂财政、懂金融、懂农业、懂市场、讲诚信、守规矩的经营管理人才,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员工熟悉农业知识、财政政策和担保业务。要拓展业务深度,全面开展对本省农业产业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融资需求等情况调研和统计分析,提升发现项目的能力和水平,做好项目储备工作。要充分调动整合农业部门、基层政府、行业协会和新型主体的资源,可依托农业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直报系统,不断探索创新担保业务模式。要积极开展资产评估、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市场对接等咨询服务和辅导。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形成信息化、大数据、实时更新、动态监管的数据系统,并与全国统一的农业信贷担保数据信息系统对接,为公司规范管理、业务开拓和风险控制提供信息化支撑。要加大政策性农业担保宣传,大力宣传推广农业信贷担保产品与服务,让广大农民知晓、享受到农业担保服务,提升公司影响力和知名度。要加强市县分支机构人才培训、业务指导、信息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服务,并向省农担委提供研究决策支撑。要加强与国家农担公司的合作,积极争取国家农担公司的支持。

  (四)规范公司内部管理。省农担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内设机构体系和个性化监管机制,建立健全项目决策办理、财务资金监管、风险评价防控等制度。要加强业务流程管理,制定业务规范,构建标准化的内部业务操作流程。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升员工政治素质,防范廉政风险。

  六、着力加强风险管控

  贯彻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全国农业信贷担保工作指导委员会要求,高度重视农业信贷担保风险管控。省农担公司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以及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按照规范程序、灵活服务的原则,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努力实现可持续经营。要基于自身市场风险判断开展业务,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控的辩证关系,完善担保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牢牢把握担保项目主动权,防止金融风险转化为农业担保风险。要参照银行业风险控制标准,完善优化风险管控流程,制定符合农业产业特征的信贷担保风险控制体系和标准,并建立多层次风险代偿预警机制,对代偿比例超过预警值的市县分支机构和合作银行,要采取风险提示、临时提高担保费率和暂停新增担保业务等措施。建立担保业务和风险防控统计报告制度,省农担公司要按季度向省财政厅报送担保业务和代偿风险统计报告,并抄送省农委和国家农担公司。市县财政、农业部门要协助做好本地农担业务的风险管控。

  七、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的有关财政支持政策

  (一)统筹资金支持我省农担体系建设。省财政将统筹省以上相关财政支农资金,对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符合规定的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等予以财政政策支持。省级农担公司开展的非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业务和其他混业经营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的农业信贷担保业务,不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各市县要统筹资金予以支持,原则上市县要承担20%的农业担保业务风险。

  (二)实施担保费用补助政策。对省农担公司符合“双控”标准的政策性担保业务,省财政根据市场化运营成本确定的担保费率与实际向贷款主体收取的担保费率的差额,给予一定的担保费用补助(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订)。原则上对粮食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的担保费率补助不超过2%,对其他符合条件的主体不超过1.5%(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不超过2%)。财政补助后的综合担保费率(向贷款主体收取和财政补助之和)不得超过3%。

  (三)实施担保业务奖补政策。根据财力情况,在综合考量省农担公司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余额、担保资本金放大倍数、单笔担保额度、政策性担保规模占比、风险管理等指标和绩效考核情况基础上,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奖补(具体奖补办法另行制订)。奖补资金用于建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系统风险资金池、风险代偿或转增资本金规模等。

  (四)实施对市县的奖励政策。省财政对积极争取省农担公司在本地设立分支机构、建立风险共担机制、业务开展较好、配合支持力度大的市县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建立本地区风险补偿资金池。

  (五)落实现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公司从农业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按现行规定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增值税政策,符合条件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八、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监督考核

  (一)开展绩效考核。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对省农担公司进行考核,重点考核国有资产保值、业务风险和廉政风险管控、拨备覆盖率、代偿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遵守财经纪律情况、人才队伍、信息系统、企业文化建设和优质服务等可持续指标,以及担保户数、政策性业务比重、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产品创新等政策性指标,国有资产增值率、净资产收益率等盈利性指标作为参考性指标。绩效考核的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安排奖补资金、确定省农担公司薪酬规模及管理层年度考核等的重要依据(绩效考核办法另行制订)。

  (二)建立监督机制。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的监管责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监督管理制度建设,形成农业担保公司内部监督、主管部门外部监管、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行业监管、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多层次的监督管理制度,确保我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依法依规和按照政策要求运行。省农担公司要接受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管,依法合规经营。

  (三)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加强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省农担公司挪用农业担保资金,瞒报农业担保风险,虚报、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各级财政、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审核等工作中,存在违规分配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九、完善工作机制

  省农担公司组建与运营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共同负责。省财政厅履行出资人职责,对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制订财政支持政策,会同省农委制定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资金管理办法,做好资金监管、绩效考核和评估工作,建立多层次的代偿风险预警机制;省农委充分发挥行业部门优势,指导督促各地农业主管部门推动贷款主体财务规范,提供保后技术指导服务,协助省财政厅支持省农业担保公司建立分支机构、开展风险评估,配合省财政厅对担保费用补助和业务奖补资金进行核定;省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农业信贷担保机构的日常行业监管;省农担委负责指导全省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建设、研究提出重大扶持政策、对省农担公司考核等重大事项;市县财政、农业等部门,负责指导协助本地农担分支机构建设,配合做好本地的农担业务发展,帮助发现和推荐项目,并配合做好保后管理等相关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农业委员会

  2017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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