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调研组来我省调研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
3月29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环保部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工程院院士丛斌带领由环保部、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司法部、财政部、卫计委和国家环境规划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人员组成的调研组来我省进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调研,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座谈会由环保部政法司王夙理巡视员主持人,省环保厅陈蒙蒙厅长、秦亚东副厅长介绍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进展情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有关部门人员介绍了相关情况,丛斌院士作了调研总结讲话。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是生态文明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务院确定我省作为试点省之后,我省及时启动相关工作,积极开展相关探索。省政府制定印发了《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我省试点的总体要求、主要内容和保障措施;组织了省级机关14个相关部门人员、全省环保政策法规系统人员和环保局分管领导培训班,明确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作为技术支撑单位;编制起草《江苏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来源、缴付、账户设置、使用原则、使用范围、申请的提出、审核与拨付、资金监督、信息公开等作了规定;围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能力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起草了《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办法》、《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选聘办法》和《关于公开遴选江苏省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专家库专家的公告》,对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评审办法、登记办法、监督办法、评审专家的条件、专家选聘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省政府授权,受省政府委托,省环保、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矿产、土地、水资源、耕地、森林及湿地、渔业(淡水)资源等损害的索赔工作;积极开展案例筛选与诉讼。
丛斌主任在调研总结讲话中充分肯定了江苏在改革试点中开展的各项工作。他强调,生态环境保护是系统性工程,要采用系统论的方法进行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整个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系统中的重要子系统,要结合地方实际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做好制度顶层设计。一是要理清思路,结合我国国情,深入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明确环境权概念,系统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实证研究和制度设计;二是通过“解剖麻雀”的方式,以试点地方开展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作为积累经验和发现问题的途径,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设计奠定实证基础;三是试点地方相关部门应加强配合,克服各自困难,从资金保障、司法鉴定、诉讼等方面全面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四是要充分依托现有诉讼制度,用足现有政策规定,在实践中找出诉讼中的问题,提出有关建议,为下一步完善司法解释和立法建议提供经验和实践支持。
(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