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办法
去年8月份,江苏省政府下发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但其中一些细节问题,例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职业年金如何领取等问题还需要江苏省人社厅和省财政厅进一步确定。昨天,江苏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上述问题有了明确答案。
参保范围: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
办法明确,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及其编制内人员应参加江苏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省级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省属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宁部队原已参加江苏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试点的事业单位和人员(原不属于纳入民政部门安置的人员),暂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待国家政策明确后,再按政策执行。
缴费比例:单位20%、个人8%
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
个人工资收入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
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已退休(退职)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本退休(退职)费、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补贴(生活补贴)、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历年调整的基本养老金。
职业年金有两种领取方式可选择
据悉,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参加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2014年10月1日起,缴纳职业年金。职业年金缴费基数、缴费方式与基本养老保险费相同。单位缴纳职业年金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4%。
职业年金的领取方式有两种,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条件并依法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选择一次性将职业年金用于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有继承权;也可选择按照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职业年金月待遇标准并享有继承权,发完为止。本人一旦选择一种领取方式后不再更改。
过渡期内补足职业年金才能计发养老待遇
新老办法比对的十年“过渡期”内,单位或个人未足额缴纳职业年金的,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退休年龄时,需一次性补齐欠费后,再计发养老保险待遇。
本实施办法自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日起实施,据悉江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并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肖雪)
来源: 金陵晚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