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将设“两官”惩戒委员会

10.11.2016  17:36

            法制日报北京11月9日讯 记者刘子阳 记者今天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建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制度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设立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

  意见明确,惩戒委员会组成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学专家、律师代表以及法官、检察官代表,法官、检察官代表应不低于全体委员的50%。惩戒委员会主任由全体委员从实践经验丰富、德高望重的资深法律界人士中推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对人选把关后产生。

  意见明确指出,惩戒委员会不直接受理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如收到对法官、检察官的举报、投诉材料,应当根据受理权限,转交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

  意见规定,惩戒委员会审议惩戒事项时,有关法院、检察院应当向惩戒委员会提供当事法官、检察官涉嫌违反审判、检察职责的事实和证据,并就其违法审判、检察行为和主观过错进行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