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开展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工作

12.08.2015  11:14

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省各有关企业:

  为维护国有资本权益,完善国家与国有企业的分配关系,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92号)要求,现就做好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征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预算法》明确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政府预算的组成部分。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贯彻落实《预算法》的重要措施,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规范国家和国有企业分配关系的重要内容。依法缴纳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国有资本参股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应尽的义务。各部门、单位和企业要提高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征缴工作的认识,将此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加强领导,精心组织。主管部门要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督促所属企业按照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各有关企业要积极履行缴纳义务,主动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二、及时申报。各省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核算工作,对所监管(所属)企业上报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进行审核和汇总,并于8月10日前上报我厅(详见附件)。省属国有企业及国有独资公司,以母公司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扣除法定公积(按10% 提取)为基数,按核定比例征收。省属国有资本控股、参股企业依据股东会决议,按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股息、红利全额征收。国有产(股)权转让形成的净收入,全额上缴。省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取得的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股应分享的部分,全额上缴。企业上缴的具体比例和数额,省财政厅在下达征缴通知书时另行通知。

  三、按实上缴。各省属企业应加强财务基础工作,年度财务报表要真实完整反映企业经营成果。要以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所列示的经营成果为基数,按规定如实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盈利较少、年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不足10万元的企业,可通过省级主管部门向省财政厅申请免缴当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各省属企业应提前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工作做好充分准备,妥善安排资金周转,以便按时顺利完成上缴工作。

  今后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申报工作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各部门(单位、企业)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联系人:魏莎

  联系电话:(025)83633105

   

  附件: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汇总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