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法院立章程保障法官权益

03.02.2016  09:03
  本报讯(特约记者娄银生)2016年是司法改革在江苏全面推进的关键之年。本轮司法改革着力突出法官在裁判中的主体地位,与此对应的法官自身权益保障问题也亟需引起高度重视。2月2日,在议程紧张的全省法院院长会议中,各级法院院长认真讨论了《江苏省法官协会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草案)》。
 

  据介绍,《章程》共五章二十七条。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设立的依据、目的,以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性质、职责、工作原则和经费保障。该委员会由33至35名委员组成,在全省三级法院法官中民主推选产生。其中,省法院名额7至9名,各市法院名额2名。其主要职责:一是对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官给予援助;二是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的落实;三是指导法官正确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不是官方机构,对外只能以自己名义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开展工作。

  其与省法院各部门在职能上不存在交叉,不得代行其他部门职权;第二章组织机构,主要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组织架构,委员的任职条件、推选方式、任期、资格终止、缺额增补等事项;第三章工作职责,主要规定了法官可以向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请求援助的事项。《章程》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对法官请求援助事项的处理方式。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应对法官的援助请求进行调查核实,确实存在侵害法官合法权益的,可以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或省法官协会名义区别情况作出处理:一是对外发表声明,澄清事实真相,消除负面影响;二是代为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要求采取保护措施,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向有关方面提出建议,要求纠正不当做法。对履职过程中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法官,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可建议省法官协会或有关市法官协会通过一定方式给予物质或精神抚慰。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主动发现损害法官权益问题的,对有关方面的工作具有建议权。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协调、督促法官权益保障措施落实的权力,定期开展法官职业风险防范教育;第四章工作制度,主要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的组织制度、会议制度、听证制度等;第五章附则,主要规定了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章程的解释权和施行时间。

  据江苏法官协会负责人介绍,当前我省法官权益保障面临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案多人少的巨大压力下,法官超负荷工作渐成常态,既损害了法官的身心健康,也影响了办案的质量效率。有的法院仍在运用一些违背审判规律的考核指标对法官加码加压,不适当地加重了法官的办案负担。司法工作环境不容乐观,网络舆论炒作司法个案,无端质疑甚至指责法官的职业操守、司法能力;少数案件当事人对法官侮辱谩骂,诽谤法官名誉,对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进行威胁,甚至公然暴力抗法。法官权益保障机制缺失,法官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缺乏有效的渠道和手段。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省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在省法官协会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目的就是使法官权益保障有坚实的组织依靠,确保法官有尊严地依法履职,推动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到实处。总之,法官权益保障不仅关系到法官自身发展,更关系到司法公信和司法权威。在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权益保障问题被赋予更深刻的时代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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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刘 明、王瑶